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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朋友车致1死2伤 保险公司状告车主

男子无证驾驶朋友车致1死2伤 保险公司状告车主
2019年01月09日 18: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原标题:男子无证驾驶朋友车致一死两伤 车主要不要担责?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法院判了……

  刚满十八周岁的小周抱着侥幸心理无证驾驶朋友的车辆外出游玩,岂料发生致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无证驾驶者小周追偿?车主小孔是否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今日获悉,广东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追偿权纠纷案,最终判决由驾驶人小周向保险公司支付先行赔付的所有款项。

 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尚未取得驾照的小周对开车早已垂涎已久,跃跃欲试,2017年4月2日下午,恰逢朋友一同外出游玩,其便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小孔的粤MXXX号牌小轿车载着小孔等人到丰顺八乡山,行驶至五华县河东镇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小明驾驶并搭载小江、小黄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江与小黄受伤、小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万元医疗费垫付款汇至医院账户。因粤MXXX号车辆所有人小孔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小明家属等人和小江作为事故受害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小周、小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明家属等人96449.37元,赔偿小江15550.63元,对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则由小周承担60%的责任、小孔承担40%的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利,保险公司遂将小周、小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连带赔偿其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2.2万元。

  小周认为,交强险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不具有赔偿义务;小孔则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小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对此事故无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本案中的小周因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其是本次事故的实际侵权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后有权向小周追偿。小孔不是实际驾驶人,也不是此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只是在主观上让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小周驾驶机动车存在过错,才被法院判决在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外承担了40%的赔偿责任,但小孔作为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在自身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时,仍享有保险利益,不具有被保险人追偿的义务。综上,保险公司请求小周支付其已经垫付的理赔款122000元,予以支持;请求小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小周未取得驾驶证资格,故保险公司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涉案事故受害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致害人即小周追偿。

  经办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切记不要有无证驾驶、醉驾、吸毒驾驶等行为,也不要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借给具有以上行为的人员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首先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虽然在交强险内可以先行赔偿,但是具有追偿权,最终的赔偿责任仍是无证驾驶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责任编辑:吴金明

保险追偿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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