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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法院怪事:一个案子三份判决自相矛盾

山东莱芜法院怪事:一个案子三份判决自相矛盾
2019年03月05日 07:40 华夏时报

  原标题:山东莱芜法院怪事:一个案子三份裁定自相矛盾 书记员被指替当事人签收文书

  作者:宋婕 叶青 

  摘要:诉讼过程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三份自相矛盾的裁定;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三份裁定,吴兆海本人没有见到,却已经被人以他的名义签收了。

  见习记者 宋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叶青 北京报道

  2010年初,山东商人吴兆海以他本人及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向莱芜市钢城区汇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汇锋公司”)贷款1500万,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这笔贷款他未能按期归还。汇锋公司将他告上法庭,查封了公司名下两块土地。

  诉讼过程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三份自相矛盾的裁定:2011年8月29日这天出具的两份裁定,主要内容一致但审判员不一致;2天后又做出了一份裁定,内容不同、书记员不同且主要内容为手写。这三份裁定的案号完全相同。

  怪事不止于此。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三份裁定,吴兆海本人没有见到,却已经被人以他的名义签收了。事后,法院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笔录中承认,三份裁定书并非他本人签收。吴兆海则向《华夏时报》记者称,在送达回证上签下他名字的正是中院某书记员。记者联系了该书记员,他予以否认并称已有调查结果,但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吴兆海复议至山东省高院。2018年2月27日,省高院以“以物抵债的债权数额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莱芜中院的裁定,要求重审。目前该案正在重审阶段。

  三份裁定自相矛盾

  吴兆海通过公司持有的两块土地,本来属工业用地。一块约45亩,位于日照市疏港大道以南、南孙家官村西侧。另一块位于日照市岚山出口加工区,占地约60亩。

  2010年9月岚山区建设局开具证明,证实第二块土地(60亩)已被规划为商住用地。吴兆海说,这块地上的厂房虽然没有生产,但三面临街,地理位置极佳,改为商住后陡然升值。“周边的地,国土局招拍时最高价挂到每亩180万元。”他表示。据此推算,这块地的市场价格可能超亿元。

  当年10月,吴兆海被汇锋公司起诉,法院查封了两块土地。

  相关文书显示,2011年8月18日双方在莱芜中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吴兆海在5天内归还1500万元本金,两级法院在8月31日前解除对两块土地的查封。剩余的463万元本息在当年10月底还清。

  吴兆海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归还了1500万元,莱芜中院也在2011年8月30日依法解封了两块地。

  仅仅两天后的9月1日,莱钢区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再次查封上述两块土地。吴兆海向《华夏时报》记者提供了裁定书复印件。记者发现,这份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均为手写,案号为(2011)钢执字第451号,落款为执行员陈某,书记员张某。复印件上的落款印章已经难以辨认。此后有《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后续裁定书,确认了这份451号裁定的真实性。

  为什么事隔两天,两块地再次被查封了呢?这次查封的依据是什么?吴兆海转述钢城区法院的说法,称451号裁定书源自前一年他与名下两家公司为一笔贷款作的担保。巧的是,这笔借贷纠纷的贷款方也是汇锋公司。

  以该笔担保不实为由,吴兆海提起了多场诉讼。最终法院认定,《担保书》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两块土地再次解封。

  怪事发生在2017年。吴兆海为其他诉讼调卷时,除了上述一份手写的451号裁定,另外调出了两份打印的451号裁定书。记者拿到的两份两份打印裁定书,落款日期均为2011年8月29日,比手写的451号裁定早3天。

  两份打印裁定内容相同,但与手写裁定不同。手写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两块土地;打印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吴兆海名下两家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向汇锋公司清偿债务和利息。

  更加奇怪的是,同天出具的、内容相同的两份打印裁定书,落款处的审判长和书记员一致,两名审判员却换了人。审判长陈某,与手写451号裁定的执行员为同一人。

  一个案号,三份裁定,有手写有打印,还出现了两拨审判队伍。

  对此,1月22日《华夏时报》记者致电审判长、执行员陈某。他称“案子太多,记不清楚是哪一个了”,之后便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书记员被指代签文书

  吴兆海在2017年向两级法院申请调卷,是因为那时他得知,两块地再次被莱芜中院查封。相关文书显示,此次查封原因是吴兆海欠汇锋公司的463万元本息逾期未还。问题在于,吴兆海对此事一无所知。

  此次查封的依据是莱芜中院做出的3份执行裁定书。3份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中都有吴兆海,但他称自己没有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他提供给《华夏时报》记者的3份送达回证上,都有他的签名。

  吴兆海出具了2017年2月24日他去莱芜中院反映情况时,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笔录中,中院的调查人对送达做出解释:“当时找不到你,你也没有留下送达地址置(确)认书,后来在2012年见到你时,当面给你送达了。”

  在他出具的2017年3月20日的一份调查笔录中,中院的调查人承认:“关于……3份裁定书的送达回证,经我们初步核实,签收人字迹不是你本人签收的。”

  按照吴兆海的说法,他多方打听后了解到,是莱芜中院的某书记员替他签的字。《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到这位书记员,但他否认了这种说法,并说法院针对此事进行过调查,已有调查结果,但他不方便透露。

  记者又联系到莱芜中院院长,他表示这件事情已经结束,没有必要接受采访。

  4年之后,2016年初,莱芜中院恢复执行463万元利息一案,执行标的也已变成了800多万元,再加上吴兆海要负担的600万元税款,总负债已经达到了1400多万元。60亩土地被规划为商住用地后,还需要走变更手续。因为一系列的官司,吴兆海始终没有机会办理这一手续。

  相关文书显示,中介机构按照工业用地对60亩土地估值1900多万元,法院随即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都流拍,最终由汇锋公司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400多万元接受抵债。

  “这么好的一块地,抵扣之后,只能退给我2000块钱。”吴兆海说。

  他对裁定结果不服,复议至山东省高院。2018年2月27日,省高院以“以物抵债的债权数额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莱芜中院的裁定,要求重审。目前该案正在重审阶段。

  吴兆海曾提出第二次查封依据的451号裁定是错误查封,被两级法院均以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审查。

  至于第三次查封依据的30-1号裁定未向吴兆海送达,却有他的签名,两级法院认为虽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恢复执行后的裁定书都已送达,“此前送达程序上的瑕疵都已得到补正”。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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