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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老师当事人律师:系个人恩怨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打老师当事人律师:系个人恩怨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8年12月16日 01:14 界面

  原标题:“学生打老师”案开庭未宣判,辩护律师:系个人恩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记者 | 曾金秋

  去年底在网络上发酵的“学生打老师”事件于2019年6月12日在河南省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检方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告人打老师是个人恩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据栾川县法院网消息,2019年6月12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庭审中,本案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常仁尧殴打老师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仁尧的辩护律师郭京朝发表的辩护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常仁尧殴打张清林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常仁尧的行为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达到犯罪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属于定性错误,常仁尧的行为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犯罪要件不服,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据起诉书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某(系常仁尧初二时的班主任,现任某中学老师)。

  起诉书称,常仁尧回想起上学时所受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上前拦截时,将手机交给随行的潘某某录制视频。之后,常仁尧拦下张某某,对其辱骂、指责,扇其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并将其电动车踏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击打两拳。后在围观群众劝说下,常仁尧住手。随后,常仁尧将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某某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起诉书称,据统计,该事件视频有5.4万人观看,导致张清林被打的舆情进一步发酵,仅在2018年12月16日1时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时19分周期内,以此事为监测对象,共有舆情99648条,微博数据总量76771条,传播受众达到6.8亿余人次。

  尽管常仁尧归案后,主动写了道歉信。但是检方认为,被告人常仁尧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为发泄情绪,解雇生非,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清林,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给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严重影响张清林的工作及生活,引发全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建议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方认为,鉴于常仁尧在投案中被侦察机关捕获,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果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辩护律师郭京朝表示,被告人幼年受到张清林多次殴打、欺凌及侮辱,给幼小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无法释怀。被告人拦截辱骂殴打张清林是对20年前对自己侮辱和殴打的报复,是被告人与张清林之间的个人恩怨,是对张清林个人的侵害,与寻衅滋事罪对社会不特定人的侵害和侵扰,对正常社会秩序的藐视和破坏没有关联性。

  郭京朝还表示,常仁尧的行为没有达到可以定罪的恶劣程度,其次检方指控的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客体与常仁尧的行为无关,这是对治安事件的错误升格。此外,依据当时的法律,张清林老师侮辱、殴打常仁尧的行为严重违法,也违背了教育部1985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辩护律师建议栾川实验中学对此事进行调查。

  而据现场媒体报道,在法庭辩论环节,检方认为,常某尧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量刑在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之间。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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