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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对孙某某等16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九江中院对孙某某等16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2019年08月29日 10:37 江西法院网

宣判现场

该案16名被告人在宣判现场

旁听人员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8月28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等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等13名恶势力集团成员分别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并处相应罚金。另非恶势力集团成员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以犯罪为目的设立公司,并招募本案其他被告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孙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2013年11月之后,因高利放贷资金未能收回,该犯罪组织聘请社会人员催讨非法债务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10起,非法拘禁违法犯罪7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3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孙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人数较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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