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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参加高考因样貌差距大“露馅” 2人各被罚5千

替人参加高考因样貌差距大“露馅” 2人各被罚5千
2019年10月14日 15:02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壹现场丨替人参加高考 因样貌差距大“露馅”

  段某代替丁某参加成人高考被发现,10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二人因犯代替考试罪,被顺义法院判处罚金各5000元。

  2018年10月27日,丁某电话联系段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8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段某应允。

  考试当日下午,段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某中学,代替丁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数学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后报警,段某被查获,代替考试时使用的准考证一张、报名复核单一张、身份证一个被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丁某让段某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根据被告人自述及现场监考老师证明,因考试时段某与参考照片上的丁某样貌存在差距,且监考老师在向段某核实丁某的身份证号时段某亦不能正确回答,神色紧张,经比对后发现系他人替考,于是报警。段某尚未开始考试答题即被民警抓获。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二被告人均表示十分后悔,系一时头脑不清醒才做出违法的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段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丁某、段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丁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代替考试罪,判处丁某、段某罚金5000元。

  通讯员 朱郡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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