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平为达到诉讼目的,在庭审中故意虚假陈述,扰乱了诉讼秩序。日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谢某平罚款3万元。
原告谢某平起诉称:被告XX镇政府在2017年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承包后履行了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工并通过验收。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清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镇政府履行2017年与原告签订的XX镇村庄整治工程承包合同,并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241716.13元;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已到期的挡土墙工程质保金48634元、垫路基工程31000元,合计人民币79634元。
被告XX镇政府答辩称,本案涉案合同是原告谢某平与案外人刘某共同实际履行。被告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其中向原告谢某平支付了437701元,向刘某支付了250000元。除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及垫路基款未付外,其他工程款均已付清。
法院就被告XX镇政府向原告的合伙人刘某支付了25万元工程款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原告谢某平在法庭陈述中一直否认刘某系合伙人,经主审法官特别释明作虚假陈述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后,原告谢某平仍坚持否认与刘某的合伙关系。在被告XX镇政府补充了其他合伙人的证明及账目复印件的情况下会昌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调查该事实,原告谢某平才承认与刘某有合伙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证据的一种,原告谢某平为达到诉讼目的在庭审中对基本事实予以否认且故意作虚假陈述,构成伪造证据,其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民事制裁,故依法作出对谢某平罚款3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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