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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楼必经之处郑州东站设吸烟室被诉:对方恶意诉讼

上楼必经之处郑州东站设吸烟室被诉:对方恶意诉讼
2019年11月14日 19:40 新浪新闻综合

  原标题:律师起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 被告:对方为提升知名度宣传自己

  红星新闻 

  1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起诉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车站(以下简称“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一案,今日(11月14日)上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郑州东站内设置的吸烟室郑州东站内设置的吸烟室

  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5月30日他在郑州东站转车时,发现车站二楼大厅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角设有吸烟室,“吸烟室附近弥漫着烟味,若不吸烟的旅客路过时会产生不适。”

  于是在5月31日、第32个世界无烟日,殷清利将郑州东站告上法庭。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起诉状内容显示,殷清利认为,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设置吸烟室违反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州东站取消4个吸烟室,并拆除吸烟室内的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

  庭审中,郑州东站答辩称,原告殷清利为了提升自己知名度、宣传自己而提起本案,有恶意诉讼之嫌;郑州东站认为,设置吸烟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仅满足了吸烟旅客的需求,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了不吸烟旅客的人身健康。”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合议庭认为,虽然本案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但是涉及到的法律比较复杂且有一定影响,将择期宣判。

  被告:原告诉讼为提升知名度,有恶意诉讼之嫌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郑州东站答辩状内容显示,郑州东站认为,原告殷清利系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而提起本案,有恶意诉讼之嫌疑。

  “原告经常运用网络媒体,增加自己的曝光度;并非因为中转换乘到二楼消费时看到有吸烟室,而是为了提起本案诉讼而故意为之。原告已经达到了宣传自己的目的,原告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要起诉郑州东站,其评论已经达到数千条,已经博得了众多群众的眼球。”郑州东站在答辩状中称。

郑州东站答辩状内容郑州东站答辩状内容

  郑州东站认为,本案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郑州东站已经提供了优质、安全、准时的运输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情形,原告本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违约的或损害后果的证据;被告按照两份车票所体现的合同约定,均在法定期间内将原告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原告的利益并没有受损。

  郑州东站答辩称,设置吸烟室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仅满足了吸烟旅客的需求,维护了吸烟旅客的吸烟权利,更保护了广大非吸烟旅客的人身健康,避免了二手烟的危害。

  此外,郑州东站称,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同时,《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中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和影剧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据此,郑州东站认为,其设置吸烟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不存在冲突关系,而是互补关系,“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室内禁止吸烟,但现实中完全杜绝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室内设置独立吸烟室能够更好地净化非吸烟区的空气,起到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的作用。”

  被告:为公益而提起诉讼,不用问动机和目的

  针对郑州东站称原告为提升知名度而诉讼的说法,殷清利则表示,该案系其个人基于铁路旅客身份发起的私益诉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但本案的诉讼,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益目的及意义。对方认为我的个人动机是提升知名度,我想说这完全没有必要。作为一名律师,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并亲自参与,是点滴践行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我)是为公益而提起诉讼,不用问动机与目的,就好比英雄不问出身一样。”

  与此同时,殷清利承认郑州东站并没有违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即郑州东站已经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他认为,郑州东站在本案中违反的是从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即为辅助功能的义务,在客票背面已经提及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该规程第二条规定了承运的义务,包括“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旅客服务”。

殷清利民事起诉状殷清利民事起诉状

  “据此,被告郑州东站设置的吸烟室虽然位置较偏,但却在旅客就餐上楼的必经之处,此种设置也必然导致站内环境质量降低,烟雾所特有的弥漫性,不同程度地飘散、渗透到吸烟室外,影响旅客乘车环境也成必然。”殷清利说。

  针对郑州东站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不存在冲突关系、而是互补关系”的说法,殷清利认为,从两文件的制定时间来看,郑州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于1998年,而国家部门规章实施于2011年,“从新法优于旧法、全国性法优于地方法等原则,势必应该适用部门规章。郑州东站所持设置吸烟室所具有积极作用的观点,已经与当前生态环境、社会和谐治理及其他更广泛意义群众利益保护有所相悖。”

  “除了吸烟者之外,我国还有11亿人是不吸烟的,这当中还有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妇女、儿童或体弱者。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更不是没有边界的。”殷清利说,相对于室外公共场所,作为室内大型公共场所的郑州东站,还是全国第二大站,旅客人员众多,流量大,相对封闭,这样一个公共空间,在出现多种权益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形下,旅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要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李文滔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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