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在南昌市系马桩向吸毒人员曾某贩卖400元钱的海洛因,按照购买之前的约定截取了约100元钱的海洛因供自己注射。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朱某在南昌市系马桩向吸毒人员曾某贩卖400元钱的海洛因,按照购买之前的约定截取了约100元钱的海洛因供自己注射。两次交易均是现场交易,并以现金结算。2019年10月29日民警在南昌市系马桩附近将被告人朱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09年11月因吸食毒品、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犯罪前科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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