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等三人依法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彭某、郑某、汤某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郑某、汤某及吴某、袁某(二人均在逃,身份待查)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郑某、汤某借故生非,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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