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脚踹打工妹”当事人系司法所长,被拘留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河北省行唐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鹏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6日,河北省行唐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以下为全文:
4月3日13时32分,我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被人殴打。接警后,我局迅速安排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2020年4月3日13时30分许,张某鹏(男,32岁,行唐县独羊岗乡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司法所工作)因出租房屋问题与刘某某(女,32岁)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鹏对刘某某进行了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张某鹏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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