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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民间中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举报者系多名公职人员

安徽“民间中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举报者系多名公职人员
2020年09月23日 13:57 上游新闻

  原标题:安徽“民间中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举报者系多名公职人员

  自8月30日起,安徽省房产中介商李德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庭审直播便一直位列中国庭审直播网安徽省灵璧县法院直播页热门案件首位,截至目前直播观看人员达34000多人,较排名第二的案件多出近3万人观看。 

  9月23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李德敏辩护律师处了解到,此案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在于李德敏的行为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民间借贷居间服务。 

  据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举报李德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均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家属,举报人也均因拒不偿还借款曾被李德敏告上法庭。在法庭支持李德敏的诉求后,被列为失信人及被执行人的公职人员联名对李德敏进行了举报。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公职人员举报、公诉后更改管辖,且两份公诉书内容差别较大,也成为此案持续受到关注的主要原因。

▲8月30日,李德敏案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庭审直播网▲8月30日,李德敏案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庭审直播网

  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中院指定指定灵璧县管辖

  61岁的李德敏是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2006年10月26日,李德敏注册成立萧县春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并任法人代表,主要从事民间放贷业务。为合法从事经营项目,2008年,李德敏还考取了《经纪职业资格证书》。 

  据200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实施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简单来说,就是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2019年5月17日,持有《经纪职业资格证书》的李德敏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批捕。 

▲2008年,李德敏取得的经济执业资格。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2008年,李德敏取得的经济执业资格。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萧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3日作出的萧检检二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2006年10月26日,李德敏注册成立萧县春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并任法人代表,主要从事民间放贷业务,并在有闲散资金的人员与需要用款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将款经李德敏账户转给用款人,李德敏按借款金额的1%-3%收取服务费,共介绍出借资金计2744.28万元。 

  萧县检察院认为,李德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15日,在萧县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后,该案却由宿州市中院指定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灵璧县检察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作出的《起诉书》却与萧县检察院有较大差别。 

  灵检刑诉(2020)197号《起诉书》显示,2006年至2018年间,李德敏以其经营的萧县春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提供投资理财、民间借贷咨询等服务为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吸收林某、李某等三十多人人民币两千七百余万元,数额巨大。李德敏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高额费用。因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灵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30日,此案在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李德敏当庭表示不认可。

▲8月30日,经法庭证实,公诉人出具的举报信中7人系公职人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8月30日,经法庭证实,公诉人出具的举报信中7人系公职人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多名公职人员向省监委举报,举报者曾被判还钱

  庭审中,公诉人出具了一份由9名举报人向安徽省监察委邮寄的签字按手印的举报信,称李德敏涉嫌非法吸存放贷并套取国家金融金钩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其中提到,李德敏用于放贷的资金非自有资金,而是大量来源于社会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然后再通过李德敏高吸转贷给不同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李德敏利息按3分收取,有的还要在放款时加收1%至3%的手续费,从而获取可观的利益。

  这份举报材料也成为李德敏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依据。

  针对举报材料中的内容,李德敏当庭进行了否认,李德敏表示,他只是作为中间人,帮着有闲钱的亲戚朋友介绍放贷,出借人收取的利息从1分到2分不等,均是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商议,双方签订约定好利息和还款时间后,签订借款合同,而他只是收取一部分服务费,从不赚取利息差价。“因为他们相互不认识,所以会通过我的账户转账。为安全起见,我也会带他们去做公证。”李德敏说。 

  在公诉机关当庭出具的证人证言和部分《借款合同》中,除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李德敏存在放贷行为外,辩护律师表示,公诉人的证据也恰好验证了李德敏的说法。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多份借款人和出借人证人证言均提到对于没有按时偿还的借款,李德敏会先行垫付或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将借款先偿还给出借人,未有过拖欠本息的情况。若借款人失联或仍拒不还款,李德敏便会通过法院起诉讨要欠款,从未出现过暴力讨债的行为。 

  据萧县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2017)皖1322民初字42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24日和2013年3月14日,在梁高平的担保下,李德敏与萧县天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信用借款合同,李德敏出借给天时商贸公司等合计200万元,后经多次向天时商贸公司及担保人梁高平追讨,梁高平只支付借款30万元。后又多次追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高平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担保借款17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德敏的诉请,依法判决梁高平偿还上述担保借款。 

  由于梁高平一直拒绝履行偿还义务,2017年11月8日,萧县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失信人员。在此次庭审中,公诉人表示,举报李德敏的9人中就包括梁高平,同时经法庭证实,梁高平系中国银行萧县支行副行长。 

  除梁高平外,在公诉人出具的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书》中,时任萧县丁里镇镇长、党委书记的王某和萧县丁里中学原校长陈某,也被判令作为担保人,需对借款人向李德敏借的58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该款的利息。 

  此外,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某、原萧县工商局职工马某等7名公职人员也曾被李德敏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该款的利息。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公诉人出具的举报材料中,上述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公职人员中有5名均在举报人序列。

▲灵璧县检察院与萧县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内容有明显差别。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灵璧县检察院与萧县检察院作出的起诉书内容有明显差别。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是否构成犯罪成争议点,公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

  梳理庭审直播内容,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李德敏放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中,李德敏辩护律师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律师、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奚玮律师表示,出借人将资金交付给李德敏,是想通过李德敏将资金借给合适的借款人,并从借款人那里获得利息。李德敏并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与行为。至于在借款人事后无法偿还借款时,李德敏先行替借款人将本息偿还给出借人,进而让出借人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行为,则完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将此行为事后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辩护人认为,李德敏提供的只是信息中介或担保作用,从未形成类似银行一样的吸收存款业务,从未造成债权人遭受任何损失,更未扰乱当地金融秩序。经李德敏居间介绍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周期短、利息低、手续简便,关键时候能够用得上,是借贷双惠的民间经济互助,也是对现有银行贷款体制的有益补充,既得到国家认可,也受到国家保护,不应被刑法打击。同样的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书,是依法判决行为人无罪。 

  但公诉人认为,结合证据及李德敏供述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足以认定李德敏有罪。李德敏明知未经国家批准仍以信息中介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李德敏案的发酵,是非法吸储还是居间服务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在阅卷后,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明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等五名法学教授在出具的《专家论证》中表示:李德敏的行为尚不构成被指控的犯罪,应该宣告无罪。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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