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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第14期 | 网上down图虽容易,侵权红线踩不得

以案普法第14期 | 网上down图虽容易,侵权红线踩不得
2020年10月27日 10:22 重庆法院网

  原标题:以案普法第14期 | 网上down图虽容易,侵权红线踩不得

  在读图时代,图文并茂的信息传播已成为主流,一些公众号小编根据需要在网络上转载或者直接下载图片运用的情形较为常见。那么,能否随意转载他人公布在互联网上的作品,一些没有标注禁止转载的能否被随意转载?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3起因网上down图带来的侵权责任纠纷,给出明确答案,此种行为不可取。

  案件详情

  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相关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能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重庆某广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魅力万州”上先后发布了涉案的3篇文章:在《重庆各区县平均工资出炉,倒数第一的居然是这个地方!》一文,对沙坪坝区所配图片使用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圈群楼”图片;在《【头条】万州、涪陵、北碚……32个区县的人都注意了!中央批了!这613个村子,每村100万!》一文中,对合川区所配图片使用了“重庆合川古钓鱼城的林间小路”图片;在《重庆人,你们要的五一放假通知来了!看完千万别哭!》一文中,使用了“湖南凤凰古镇”图片。上述三幅图片均是相关作者授权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后,遂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摄影作品,并赔偿侵权损失。

  案件审理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依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索赔并提起诉讼。被告重庆某广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量被告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等,依法判决:被告重庆某广告公司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魅力万州”上使用的原告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3案各1000元共3000元。

  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广告公司未提出上诉,裁判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的广泛使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人创作,众人转载”的现象,公众号侵权纠纷案件频发。不少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随意使用他人原创作品,侵害了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20年前三季度,重庆二中法院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04件,主要表现为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视频作品等。

  在互联网时代,动动手指就能转载文章,下载图片、视频等,但转载作品的使用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上述案例中,被告重庆某广告公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已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部分公众号运营商错误的认为公布在网上的作品可以随意转载,或者未标注禁止转载的就可以随意转载,甚至部分公众号采用掩耳盗铃的方式更改他人作品排版方式、标题等。实际上,公众号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作品重新公布于网络之中,使得粉丝在其公众号上获取作品的行为,就已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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