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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运气捡来的东西如何处置 法官有话说

凭运气捡来的东西如何处置 法官有话说
2021年03月23日 14:00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法学苑丨凭运气捡来的东西如何处置 法官有话说

  当拾得遗失物时,大多数人会基于“拾金不昧”观念主动联系失主、送交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拾得人因对所拾得之物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虽然认识到所拾得之物为遗失物,但事后处理不当,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认识错误,最终使自己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凭运气捡来的东西,想怎么处置到底谁说了算?3月23日,北京顺义法院针对遗失物纠纷召开了通报会。

  捡了个手机解锁失败就扔了男子被判赔2900元

  董某发现自己花了3200元购买并使用仅两个月的手机丢失,为寻回手机,董某立即尝试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显示手机已关机。此后,董某快速到附近的手机店,请相关店主留意是否有人拿同型号手机刷机或出售。最终,董某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查询手机店监控录像,锁定疑似拾取手机的人为金某,并立即报警。金某在派出所表示,因自己无法使用该手机,拾得后已经将其丢掉。就赔偿数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金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试图去解锁手机,明显有自己使用的私心,其后又因未能解锁成功便将手机扔掉。作为一名成年人,金某拾到董某丢失的手机后,不但未主动寻找失主或将手机交至公安等有关部门,还以无法使用为由将手机扔掉,存在致遗失物灭失的故意,其行为造成原告董某的手机无法找到,故金某应当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董某进行赔偿。对于赔偿的金额,鉴于手机在丢失时的价值相比原购买价格存在折旧,酌定董某的经济损失为2900元。

  顺义法院杨镇法庭法官陶小超表示,当今社会,手机已经成为个人工作、生活的必需品,由于智能手机往往包含很多重要的个人信息,手机遗失会给失主造成不便,而部分拾得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或在归还时索要高额报酬,或选择通过转卖获利,甚至故意损害、随意丢弃。该案意在告诉大家,拾金不昧既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些不仅不尽保管义务、返还义务还故意毁弃遗失物的拾得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拾得名贵犬拒不返还 反而索要悬赏和赔偿

  张某家里的陪伴治疗犬走失,为尽快寻得爱犬,张某在小区附近张贴悬赏广告:“凡拾得爱犬并归还者,愿以500元酬谢”。后张某得知该犬由王某拾得,便找到王某要求返还,但王某谎称该犬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多次交涉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陪伴治疗犬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犬为张某所遗失,王某应将其捡到的陪伴治疗犬返还张某。判决生效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陪伴治疗犬回到张某手中。领回爱犬后不久,张某被王某诉至法院,王某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其照顾该犬期间产生的各项花费共计近10万元并履行悬赏承诺。

  法院认为,该案中的陪伴治疗犬品种名贵且经过专业培训,属于工作犬。王某作为成年人,拾得后应当积极寻找失主予以返还或送交公安机关,在确认张某为犬主人后,应当及时返还,但王某将其据为己有,直到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方将该犬返还,无视该犬对于张某的重要作用。王某向张某主张保管期间因照顾该犬而产生的费用及履行悬赏承诺,于法无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陶小超表示,生活中,某些拾得人因保管、返还遗失物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时间、金钱成本,希望失主给予一定的酬劳或补偿符合生活常理。在失主要求返还遗失物时,拾得人有要求失主支付保管期间因保管遗失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权利;在失主曾发出悬赏承诺的情况下,还可以请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同时,法律在保障拾得人相关请求权的同时,对拾得人的权利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失去上述权利。上述案件中的王某,正是由于存在拾得遗失物后有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侵占情形,致使无权请求因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履行悬赏承诺。

  失物在值班室再次丢失 拾金不昧保安成被告

  何某在小区值夜班时捡到三个袋子,便将其拎回值班室。因数日内未联系到失主,又嫌放在值班室碍事,何某便将三个袋子随意放置在了值班室门口的桌子上。不久,失主李某联系到何某,自述这三个袋子系其意外丢失,内有诸多贵重物品,请求予以返还。但此时发现物品已经丢失。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何某诉至法院。因物品确已丢失,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何某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李某在确认遗失物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有权向拾得人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拾得遗失物者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不能及时通知到权利人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何某在拾得李某遗失的袋子后,未将袋子妥善保管至返还李某之日,也未将袋子送交公安机关,虽未获利,但违反了作为公民的保管、返还义务和作为小区巡视保卫人员的基本职责。其将所拾得之物从值班室随意放到门外的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事实上造成了物品再次丢失的严重后果,故何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陶小超解释,在法律层面上,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机关前,一直处于拾得人保管期间,拾得人在该期间一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如拾得人及时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保管期间负有同样的保管义务。拾得人采取随意丢弃或置之不理的行为,不仅不能摆脱法律层面上的保管义务,还会因自身存在的主观过错而向权利人承担赔偿义务。

  对此,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庭长王晓磊提示,虽然法律上对遗失物相关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不意味着物的权利人可以在管理自身物品过程中粗枝大叶。在遗失物相关法律关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义务、返还义务或送交公安机关的义务,同时也有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及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

  作为物品的权利人,要随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因自身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造成物品遗失,虽然拾得人仍然负有保管、返还等义务,但在该物品系平常物品或者拾得人、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情况下,便容易引起他人误解为抛弃物或者失去所有权。

  双方在此种情况下,往往自说自理,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从生活经验看,我们可以运用一些小技巧避免这样的麻烦。比如在书籍、钱包、手机壳、手包等内部放置一个写有自己联系方式的号牌,对非必要随身携带的物品尽量放在家中或其它固定位置。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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