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性骚扰,一场“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性骚扰,一场“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2021年08月22日 07:25 新浪新闻综合

  原标题:性骚扰,一场“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当出现“要么忍,要么滚”时,你会怎么选?

  前些天,某公司女员工被侵害事件,连上了10个热搜,再一次引发社会对于性骚扰,特别是职场性骚扰的关注和讨论。

  千万不要以为,您和性骚扰,还隔着一个吃瓜的距离。

  性骚扰,在生活中可能无处不在。

  地铁里的咸猪手,您遇到过吗?被人长时间盯着敏感部位看,您会觉得别扭吗?听到身边的人和你开了一个和性有关的玩笑,您笑得出来吗?电视剧里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动不动就强吻的情节,您认为很浪漫吗?

  或许有人会说,“这有什么?不是很正常嘛?”抱歉,上述这些行为,当然,还有远远不止这些,都算是性骚扰,您或许认为没有问题,并不代表所有人都能够接受。

  被漠视的权利

  与性侵仅有一线之隔的性骚扰,在本质上来说,重点并不是“性”,而是权利。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性骚扰,其实是一种对人格权的侵犯。

  但遗憾的是,在很多年里,法律并没有能够有效地维护遭遇性骚扰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2001年,中国出现了首例性骚扰案件,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强调了“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内容。“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中,但此次修订,并未对性骚扰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任何界定。

  现在,如果以“性骚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可以检索到730篇法律文书。其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案由的占比约为44%,人格权纠纷为案由的占比约为30%——在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作为新增加的民事案件案由。在这之前,因为没有独立的案由,性骚扰案件往往都只能以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一般人格权纠纷等案由进行起诉和审判。

  此外,在非常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害者希望通过法律维权时,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障碍,是当时的法律并未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定义。也因为如此,还有非常多的受害者并未意识到自己已经遭到性骚扰。

  这段时间有多长呢?从2005年,到2021年,整整16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性骚扰”的行为,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虽然,民法典只是列出了性骚扰可能出现的形式,实际上,要对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依然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这依然还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写道:性骚扰行为会影响受骚扰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侵害人格尊严、自由,损害其形象和自尊,严重的性骚扰甚至造成被骚扰者的恐惧、自闭和盲目依赖,还可能涉及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

  事实上,有那么严重吗?当然,我们可以看几组数据。

  在2016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编著的《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中显示,超3成在校大学生曾遭性暴力或性骚扰,35.1%的调查对象曾遭遇过基于性别的性暴力或性骚扰。根据回收的17966份有效样本数据,以“关于性的言语上的骚扰”最为常见(5427人次),继之以“被他人强迫亲吻或触摸隐私部位”(2472人次)和“被他人强迫脱衣服、暴露隐私部位”(1245人次)。

  在2018年的一份《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显示,根据回收的233份有效样本,212名女性和21名男性受访者中,有150名女性和5名男性曾遭受过职场性骚扰。而多份同类型调查显示,从整体结果来看,大约都有50%~70%的员工曾在工作中遭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2018年3月,《中国女记者职场性骚扰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有超过83.7%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受程度不一、形式不同的性骚扰。其中,42.2%遭遇不止一次,18.2%遭遇5次以上。包括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被开与性相关的玩笑,被展示猥亵文字与图片,被碰触身体与隐私部位,甚至还有6.3%的记者被迫从事性行为。

  性骚扰,可能就在您身边,在这世界上的每个角落,不分行业,不分年龄,不分性别。

  尴尬的性骚扰维权

  最近,接连有多位知名男性艺人被公开指控性骚扰甚至性侵,而在企业、媒体、公益等领域,针对性骚扰的指控也屡见报端。

  2018年,一位女性社会工作者起诉自己的领导刘某于2015年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被骚扰的受害者还包括了她的同事们。2019年6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存在性骚扰行为,判令其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双方对此结果都不认可,于是都提出了上诉。但二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继在最高院新增案由后,第一例明确以“性骚扰”为案由的判决,也是近年来公开举报性骚扰或性侵案的诉讼中,首次以受害方的胜利告终。

  这起诉讼持续了两年,虽然胜诉,但仅仅只是得到了“赔礼道歉”,法院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或因没有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造成了精神损害。二审法官还认定,性骚扰行为必须要有过度的标准,只有认定过度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何为过度?这并非法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到,性骚扰,实际上本身还是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性骚扰的行为人,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而作为受害人提出的诉求能最终被法院所认可的,也仅限于上述的责任承担内容。

  当然,如果性骚扰进一步出现了猥亵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处罚。如果出现了强制、暴力等情况,那么则有可能构成的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或者强奸罪,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案件的起诉率实际上是非常低的。特别是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对于具有私密、隐蔽特点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能留存的证据也是非常有限的。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这样的案件中,受害人通常都还会对自身名誉受损担忧,因此也导致了非常多的受害人选择“忍气吞声”。

  更值得担忧的现实,不是起诉要求高,而是反诉成本低。

  2018年,一位女生在网络上发文指控前同事邓某在2009年曾对其进行性骚扰。邓某否认指控,并在2020年10月,反诉该女生名誉侵权。由于间隔时间久远,该女生只能提供心理医生出具的咨询证明,法院最终认定其“并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性侵(未遂)/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因此“不足以令人毫无迟疑的确信其所述情况真实存在”。

  这位女生,被判决必须向邓某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权力不许妄为

  其实,性骚扰,除了权利,还有一个词不得不提,那就是权力。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性骚扰行为,都发生在职场,发生在上下级关系中。一方凭借自己的权力,用某种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比如升职加薪,要求甚至强迫另一方提供性回报。还有盛行的职场酒桌文化,包括某些公司开展没有边界甚至存在性暗示的“破冰活动”。

  在此之中,基于地位和权力的不平等,另一方基于可能会被降职减薪甚至被辞退的风险,不得不接受一方提出的“条件”。这绝不应该被视为“受害者有罪论”。

  当出现“要么忍,要么滚”时,您会怎么选?

  其实,因为性骚扰、性侵丑闻而登上热搜的公司绝非只有眼前的这一家。

  作为公司,有责任吗?当然。

  在2018年《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中显示,69%的受访者表示用人单位没有防治性骚扰的相关规定,89%表示没有防治性骚扰的培训、课程或讲座。

  时隔3年,在今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在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明确提出,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

  简单来说,用人单位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不再是可选项,而已经成为了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对性骚扰防止和制止的措施,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在不断地进步。从对相关案件的检索中也不难发现,近5年来,性骚扰的案件从数量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也恰恰反映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提高。

  就在今年3月,民法典时代的首例性骚扰案件在上海宣判。在这起案件中,行为人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内容淫秽、低俗的骚扰短信干扰受害人的生活,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因此遭受严重影响。本案一审判决行为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原告方举证的证据,包括了上千条微信、短信等骚扰信息,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被告两次写下的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原告;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被告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和拨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此外,原告亲友等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的骚扰下,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证据,依然是胜诉的根本。

  所以,遇到性骚扰或性侵,一定要学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增强证据意识,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拨打110报警,要求调取并保留监控录像,第一时间去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如果造成精神创伤的,应接受相关心理治疗并且保存诊断记录。此外,电话录音、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带有骚扰信息的电子文件也都可以作为证据,应该完整保留证据原件,必要的时候进行公证。

  反性骚扰,不仅需要每个人的自我保护,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

  因此,我们期待看到更为行之有效的法律配套制度和执行机制,建立起一个多方位协作的性骚扰防止和干预机制,比如,妇联、工会、各类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受害者才能更有勇气站出来,勇敢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影片《决不让步》剧照。 影片《决不让步》剧照。

  最后,想推荐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影片讲述了一位女旷工因受够了男旷工的性骚扰,在律师的帮助下,发起美国第一场性骚扰集体诉讼案的故事。

  影片的片名,正应该是我们对待性骚扰的态度:

  决不让步。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张旭

责任编辑:张迪

新浪新闻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520066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