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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男子持刀刺伤2人被“反伤” 夺刀者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辽宁抚顺男子持刀刺伤2人被“反伤” 夺刀者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2021年09月18日 18:32 成都商报

  原标题:辽宁抚顺男子持刀刺伤2人被“反伤” 夺刀者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

  9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辽宁抚顺“男子持刀刺伤2人被‘反伤’”案被告人孙航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处获悉,近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1月26日晚,辽宁抚顺,孙航与张宝平等几名朋友在当地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一名朋友与邻桌男子陈朝阳发生口角,两桌人起了争执。据检方指控,双方人员先后离开饭店时,在店门口发生厮打。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段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陈朝阳最先出了饭店,出门后,陈朝阳与其朋友李阳等人没有马上离开,在门口停留了一段时间。

▲案发时的监控画面▲案发时的监控画面

  相关案件资料则显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查明,陈朝阳持刀将张宝平手部、孙航胸部刺伤,而后孙航夺刀刺伤陈朝阳头部及身体多处。

  经法医鉴定,陈朝阳右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余身体多处受轻伤、轻微伤;张宝平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航体表多部位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检方起诉书内容亦显示,检方认为,双方厮打过程中,陈朝阳持刀将张宝平、孙航刺伤,孙航将陈朝阳头部及身体多处刺伤。

  对涉案刀具的来源,警方称,经鉴定机构对该刀具进行脱落物DNA检测及血液检测,该刀具被血液污染严重,无法检测出持刀人脱落物DNA信息;该刀具系案发当日民警到达现场后,孙航交到民警手中。

▲孙航被刺伤▲孙航被刺伤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对现场监控录像内容进行了分析:陈朝阳、李阳等人走出饭店后,在店门口未离开;不久,张宝平手持反光物体、孙航手持反光圆柱物体随后走出饭店门口;张宝平冲李阳上前,李阳后退一步;陈朝阳上前朝张宝平冲去,张宝平趔趄向后。

  孙航奔向陈朝阳。监控录像中可见孙航手持物体,后双方打在一起。陈朝阳仰面躺在地上,孙航与其厮打,期间孙航有击打、戳刺动作20余下。其中,孙航、陈朝阳争夺疑似匕首的物体。

  一审判决书中称,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清晰化处理后视频截图证明,孙航手持一圆柱状反光物体。

  这一“圆柱状反光物体”,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啤酒瓶。一审法院称,孙航持碎啤酒瓶嘴持续戳刺被害人陈朝阳。这一说法,与侦查机关称“孙航夺刀刺伤陈朝阳头部及身体多处”不一致。

▲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被告人孙航辩称,他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张宝平不受伤害而被迫采取正当防卫。

  对这一辩解意见,一审法院指出,被害人陈朝阳反复进出饭店并挑衅,被告人孙航一方与其对骂,后孙航持酒瓶走出饭店与陈朝阳发生厮打,虽然陈朝阳对案件引发存在明显过错,但孙航面对挑衅,采取的是积极反击的态度,且在陈朝阳倒地后,持碎酒瓶残端持续戳刺陈朝阳头、面等部,造成被害人陈朝阳一处重伤、五处轻伤的后果。

  “现有证据可证实,孙航系出于斗殴而非防卫的故意,互相殴斗的双方主观上都有加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侵害者与防卫者之分,因而不论谁先谁后动手,都不能认定为防卫行为。”一审法院表示,被告人孙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表示,被告人孙航在面对他人挑衅时,持啤酒瓶积极参与殴斗,并致一人一处重伤、五处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航系经电话传唤到案,且被害人陈朝阳对案件引发有较明显过错,故可酌情对被告人孙航从轻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责任编辑:刘光博

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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