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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锁车内悲剧不断,父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吗?

儿童被锁车内悲剧不断,父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1年09月30日 18:03 中国新闻周刊

  原标题:儿童被锁车内悲剧不断,父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吗?

  “传统观念和新的法律观念的碰撞”

  继广东省深圳市3岁女童被困车内数小时不幸身亡后,9月27日,广西省南宁市又发生一起一岁半幼儿被锁车内半小时事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儿童因被锁车内导致的悲剧频发。与此前的“家庭悲剧”不同,广东3岁女童身亡事件后,引发了公众对此类事件中监护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

  多位法律学者和从业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针对此类事件,应做个案分析和证据审查,在排除监护人故意的情况下,刑罚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相比之下,综合治理和社会教育更加重要,在非理性的犯罪面前,利用刑罚来进行预防是站不住脚的。

  应该追责父母吗

  “从根源上讲还是家长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常识导致的。”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蕾表示,近年来私家车越来越多,此类事件经常见诸报端与很多家长认为车很安全,在不方便带孩子或者暂离车辆做事时把孩子放在车里,而不了解一台车在太阳底下暴晒时车辆的升温速度和高温程度有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冲认为,此类事件近年来多发,且多集中于监护人监护不当和学校校车事故。而在这两种情况中,学校校车事故中,司机一般都被刑事立案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

  “我看这次的讨论中,有人问为什么司机判刑,但是父母不判,这不是绝对的。”于冲解释,司机是专职人员,专业素养要高于一般的监护人,且其承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监护人。这是基于两者认知能力、业务属性的差别。

  和此前“孩子没带好”“惋惜”相比,此次广东3岁女童死亡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家长是否应为自己的重大疏忽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高蕾认为,此次事件发生后引发激烈讨论,是传统观念和新的法律观念的碰撞。从目前事件披露的情况来看,此事目前最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具体构成何罪,需要通过后续警方的调查和父母的主观故意来判断。

  “此事有三个走向,一个是意外事件、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有一个是故意杀人。”高蕾表示,父母的主观故意是最大的决定因素。若孩子在玩耍中自己爬进车内,导致车门无意中上锁,属于意外事件;若父母认为孩子留在车内没有问题,或父母双方各认为对方带走了孩子,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则需要非常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动因。

  针对此案,于冲同样认为,该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存在死亡结果,需要重点审查父母的主观问题。主观问题应该分为两点来讨论,一是当事人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孩子在车上,按照此前新闻报道中,父母认为女童和大孩子一同下车的说法,他们是不知道孩子在车上的,而是在寻找过程中想到孩子会不会在车上,如果他们没有意识到把孩子遗忘在车上,就不存在父母应当知道孩子会在车里被憋死的前提。

  同时,应该把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进行区分,若监护人不知道车在停滞状态下打开空调会因空转产生二氧化碳,那同样不能认为监护人有注意能力。

  “所以我觉得还是要分个案。”于冲解释,一是明知孩子在车里,要注意审查监护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二是不知道孩子落在车上,若确实不知情,则不应再给监护人定罪,“很多没有抓没有判,就是因为注意到监护人的注意能力、注意义务以及证据的审查问题,法律是比较严谨的。”

  高蕾分析,此类事件中,公众会对儿童自己爬进车里导致车门上锁的悲剧非议性较小,而对因家长重大疏忽导致的悲剧无法认同,“以前孩子去世,人们会觉得父母是最痛苦的人了,不该再苛责了,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尤其是年轻一代会认为这样的监护人不配做父母。”

  “这比枪毙了他们还要痛苦”

  法理之外的情理问题更加难以分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阮齐林认为,若因为家长的过失导致孩子死亡,可以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涉及人情世故方面,若孩子是亲生的,且此前不存在虐待等问题,在一次疏忽中孩子死亡,这本身就是对父母最大的惩罚。

  “这比杀了他们,枪毙了他们还要痛苦。”阮齐林表示,失去孩子对父母来说比判刑坐牢还要严重,刑法的惩罚在失去孩子的惩罚面前会显得无足轻重。

  但同时阮齐林补充,此类案件仍要根据个案分析,若父母自身没有预想到将孩子关在车里的严重后果,或者平时就有嫌弃孩子、意图抛弃的情况,又当别论,应该按照案情和警方的调查结果来分析。

  在针对监护人责任问题的讨论中,于冲也认为,从情理上来讲,孩子死亡后受伤害最大的肯定是父母,在失去孩子的情况下,再对其判处刑罚是不人道的,“失去孩子的伤害加上法律的伤害,显得社会太冷酷。”

  从法律层面来讲,于冲表示,理论上,刑罚的目的和功能是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于失去孩子的家长来说,并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了。而刑罚作为犯罪预防的手段,不是必要手段,或者针对某些犯罪行为不是合适的手段,不能将减少犯罪的希望寄托在刑罚上。当前,同样强调社会的综合治理。

  情理方面,于冲介绍,法律确实有对家事犯罪的特殊规定。例如,亲属之间的盗窃、伤害甚至杀人要判处死刑,都需要进行特殊考量。亲属间的盗窃行为,只要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亲属之间能达成谅解的,一般不予以追究。家事犯罪中的刑法特殊考量基于我国的人文关怀,考虑到亲属之间的亲情、和谐关系的处理,“当然这种也不是一定要接受,只是一种从宽的规定。”

  针对此类事件的预防,阮齐林表示,监护人要认识到将孩子独自锁在车内的危害性,民众发现这种危险行为,要迅速报警处理。

  “很多犯罪行为都是非理性的,利用刑罚来进行预防是站不住脚的。”于冲认为,综合治理、社会教育更加重要,在驾考中加入未成年儿童的照料教育、孕期的父母胎教课程教育以及日常普法教育,比刑罚更有意义。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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