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知网随后做出回应,称将坚决支持并全力配合相关工作,以此为契机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此番虽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对知网正式立案调查,但其早已在过去几年中频繁陷入争议漩涡。
2015年到2022年,武汉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图书馆先后宣告,因知网价格连续大幅增长,涨幅和价格已经达到学校图书经费“无法承受的地步”,无法与其达成续约合作,只能暂停知网数据库的使用。
2019年2月,江苏大学生刘某将知网告上法庭,因知网充值条款规定个人用户最低充值限额为50元,而其所需下载的单篇论文仅为7元。法院审理后,认定中国知网设置的最低充值规定以及退款需收手续费的规定无效。
2021年12月,中南财经大学的赵德馨教授向知网提起诉讼,称知网未经其授权擅自收录了他的100多篇文章,且从未向其支付过稿费,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知网被判定赔偿赵德馨教授70多万元并为此公开道歉。2021年12月10日,知网发布了道歉声明。
2022年3月,浙江理工大学郭兵副教授以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2年5月,中南财经大学的周秀鸾教授也选择了维权,法院判决知网单篇文章赔偿周秀鸾2100元到2400元不等。知网以赔偿金额过高为由上诉,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了知网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屡屡陷入争议的知网是否真的构成垄断,其所收取的高额垄断费用是否合理,其分析不仅应当从《反垄断法》的法律条款本身出发,还应当从知识传播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反垄断执法不仅关注市场竞争问题,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具。知网的罪何在?罚如何定?是本文探讨的出发点。
一、“独家纽带”:知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判断知网是否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纵向控制能力、财力与技术条件、交易被依赖程度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判断因素。其中市场份额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因素,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首要考量因素。
知网CNKI数据库作为我国国内学术数据库中规模最大的营利性数据库,其收录了95%以上的正式出版的中文学术资源,其中知网获得独家授权的学术期刊资源占总量的43%并多为核心期刊。
知网所收录的学术文献资源(尤其是独家学术资源)的数量与质量都远超过维普、万方等其他数据库运营商。而这种十分显著的知识产权优势,为其带来了其他竞争对手无法拥有的文献下载量与在线阅读服务用户量,由此使其获得了极高的市场份额。
同时,囿于高校的科研学术需求与知网所提供的论文查重服务,各高校不得不每年斥资购买知网服务并被迫接受其无限度的连年涨价,这使得知网具有极高的用户依赖程度与对销售市场几乎绝对的控制能力。
而知网作为我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其作为一家营利企业之余更具有不可忽视的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知网控制着我国学术知识的传播进程,其对我国社会的知识共享与学术创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已成为学术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
在下游市场中除了高校等科研机构之外,还有另一重要群体——作者与读者(二者通常是同一群体)。作者与读者作为知识传播过程中的两个端点,知网发挥着连接两个端点的桥梁纽带作用。
学术知识作为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利益,而知网是当前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学术知识交流的重要纽带,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从以作者和读者为主体的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当经营者的行为明显限制了作者、读者甚至学术期刊的选择权时,也可据此直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几宗罪”: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
凭借着其不可动摇的市场支配地位,知网在过去几年中实施了大量破坏学术数据库市场公平竞争,损害高校、读者等群体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术知识交流与学术科研创新。知网所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不公平高价行为是知网所实施的最典型的滥用行为,知网长期对高校等科研机构实行远超其他学术数据库的过高定价,众多高校都曾因无力承担知网CNKI数据库“近千万”的服务费用而被迫停用。在原本就过高的定价之外,知网数据库的服务费用还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年疯涨;同时知网更是将其所收录的核心期刊独立于全体期刊进行单独销售,以牟得更高收益。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知网支付给期刊和作者的不合理报酬,高额的售价与低廉的收录支出,使得知网迅速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仅2020年一年知网数据库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就高达近54%。
与此同时,在数据库服务价格方面,除了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知网在定价方面还存在着差别对待的情形。对于其交易相对人而言,知网CNKI数据库的定价依据与定价规则一向十分不透明,知网在向不同地区的不同高校销售相同服务时,往往会实行缺乏合理依据的差异化定价,这是典型的差别待遇行为。
其次,知网还在销售过程中实施了搭售行为,知网在对外销售学术资源时普遍采取二八策略——在向高校等科研机构提供其所需要的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的同时,向其搭售高校可能并不需要的80%的其他数字期刊资源(或搭售纸质期刊等)。面对“学术刚需”的迫切需求,高校等科研机构不得不接受知网的不合理搭售,被迫为不需要的期刊资源支付高昂使用费用。
再次,知网在提供学术资源服务时设置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知网对用户使用方式做出不合理限定,例如知网限制了单个用户在一定时段内的下载次数,并存在单个用户访问数字图书资源时排除其他用户同时访问的现象。同时知网还对消费者实行了一定的信息剥削,其拒绝向高校等科研机构提供用户使用报告(其中包含使用数据、访问情况等),使得高校无法根据其过去的使用情况采取差异化订阅选择。
除此之外,知网要求上游学术期刊与下游高校与其实行独家交易。知网利用其在学术领域的影响力与大量学术期刊(尤其是核心期刊)达成“独家授权”协议,限制其不得与其他学术数据库合作,不得使其文章被其竞争对手收录。同时知网也存在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实施独家交易的情况,要求部分高校不得购买维普、万方等第三方学术数据库平台的相关服务。
最后,实践中知网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例如在查重服务方面,知网仅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开展查重合作,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个人用户开放学术不端检测服务。
知网涉嫌垄断事件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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