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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轨“姐夫”,还要求丈夫赔偿

女子出轨“姐夫”,还要求丈夫赔偿
2023年05月04日 17:50 江西法院网

  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

  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

  竟然还要求丈夫

  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案情回顾

  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离多。李某外出务工期间,曾与赖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数月。发现妻子李女婚内出轨后,赖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联系,希望能调解双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绝与赖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离婚。庭审中,赖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万元。李某承认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认为这是赖某不顾家庭责任,缺乏关心关爱所导致,并要求赖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

  夫妻关系忠实是维系健康婚姻关系的基石,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的姐夫非法同居生活数月,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家庭和谐,损害被告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之规定,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赖某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赖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这不仅是道德要求

  更是法律义务

  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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