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小伙毛某乙,高中刚毕业,即将进入大学学习,然而一场酒局让他失去了生命,再也无法实现自己的大学梦。
时间回到2022年7月,毛某乙与堂兄弟、表兄弟等多人相约,到四川盐源县某镇的酒吧喝酒。酒过三巡,毛某乙走出包间到酒吧楼下的院坝边上呕吐时,不慎坠下堡坎摔伤,后在送医途中死亡,在火化前未进行尸检。
事发后,毛某乙家属将酒吧及酒吧房东起诉至法院,索赔115万余元。近日,红星新闻获悉,盐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酒吧、房东不服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酒吧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9.1万余元;房东无过错,不承担赔偿;5名共同饮酒者分别承担4%的过错责任,各赔偿3.6万元。
事发:
高中毕业生与朋友到酒吧喝酒
到院坝呕吐时摔下堡坎死亡
毛某乙出生于2002年5月,生前高中刚毕业,即将进入大学学习。2022年7月19日晚,陈某应毛某甲电话邀约,与死者毛某乙一同到盐源县某镇的一家酒吧喝酒。
当晚,一同喝酒的还有刘某、杨某、则某等人。实际上,他们相互间有一些亲戚关系,死者毛某乙和毛某甲是堂兄弟关系,与则某、陈某系表兄弟关系,但在此次一同饮酒前与刘某、杨某并不相识。
期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中途,毛某乙走出喝酒的包间,并在酒吧楼下的院坝边上呕吐。随后,陈某跟随毛某乙到楼下,在与毛某乙交谈后返回包间取衣物、手机。然而,待陈某返回时,已经不见毛某乙的踪影。经过多方寻找,在院坝边堡坎下发现了摔下受伤的毛某乙。
随后,他们用私家车将毛某乙就近送往西昌救治。在途中,与前来运送毛某乙的救护车相遇,经救护车随行医护人员检查,毛某乙已经死亡。随后,毛某乙的遗体被送回盐源县某镇。
索赔:
事发地未设栏杆等防护措施
家属向酒吧及酒吧房东索赔超百万
事发后,经过当地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协调,酒吧及房主各垫付丧葬费1.5万元,家属将毛某乙遗体火化安葬。但是,毛某乙在火化前未进行尸检,该案也未经刑事立案调查。
红星新闻采访获悉,涉事酒吧经营者为罗某,酒吧经营场所所在房屋系余某所有,位于该栋房屋的二楼。罗某从余某处租赁过来用于经营酒吧,酒吧楼下院坝为上下楼必经之地,双方协商可用于酒吧过路、停车。
事发当时,毛某乙摔下堡坎的位置,未设立栏杆等防护措施,也未放置警示标志。据当晚一同喝酒的人员称,当晚,毛某乙醉酒时包间厕所有人,便跑到停车场呕吐,在呕吐过程中,不慎坠下6米深的堡坎受伤后身亡。
记者了解到,毛某乙从小命运多舛,其父2002年9月死亡后,其母在他2岁多的时候于2004年11月出走,改嫁到了四川米易县。毛某乙的母亲离家出走后,毛某乙及其姐姐均由祖父母抚养,为其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
毛某乙的家属认为,酒吧及房东余某没有尽到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没有采取架设围栏、设置警示标识等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了毛某乙坠下堡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于是,毛某乙的家属将酒吧及房东余某起诉至盐源县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15万余元。
一审:
酒吧、房东各赔22万余元
5名共饮者各赔1.8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毛某乙已经是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行为具有管理控制和约束的能力,其与陈某到酒吧喝酒,对自己的酒量等应当知道,对于醉酒的后果也应当在事先是知道的,其醉酒呕吐并不慎坠下堡坎,造成死亡的后果,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毛某乙承担40%的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该酒吧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来往酒吧的人有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酒吧在经营过程中,楼下院坝是通往楼上酒吧的必经之路,应当视为是酒吧经营场所的延伸,在与作为房东的余某口头约定可以将楼下院坝作为通行和停车场所的情況下,明知院坝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与房东余某协商采取架设围栏等合理方式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毛某乙坠下堡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同样的,余某作为房东,其明知楼下院坝是来往于酒吧的人的必经之路,却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其次院坝与隔壁堡坎下存在较大高度差,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长时间不采取架设围栏、设置警示标识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毛某乙坠下堡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为余某、酒吧各自承担25%的责任。
法院认为,与毛某乙共同饮酒的刘某、杨某等5人,使毛某乙陷入醉酒状态的风险,各饮酒人应当对醉酒的毛某乙负有照顾义务,此照顾义务并不是建立在认识与否的基础上,共同饮酒后即应当对同行的饮酒者尤其是已经醉酒的人有必要的照顾义务,几人在毛某乙已经明显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造成毛某乙坠下堡坎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5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一审认定,毛某乙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为94万余元。综上,根据责任划分,盐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一审判决,酒吧赔偿22万余元;房东余某赔偿22万余元;共同饮酒的刘某、杨某等5人各赔偿1.8万余元。
二审:
房东不承担赔偿责任
酒吧及5名共饮者共赔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吧及房东余某不服该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0日,该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余某上诉称,他对毛某乙的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划分责任不当,导致上诉人承担责任比例过重。“我并非酒局的组织者、同饮者,也非案涉场坝的实际使用人,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同样,酒吧也认为,对已离开了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再无安全注意义务,毛某乙无论什么原因死亡,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查明,毛某乙于2002年5月14日出生,案发时系高中刚毕业的学生,准备继续大学学习。毛某乙摔下堡坎的位置,余某并未实际建房,现场预留了余某将来准备建房的钢柱。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计算毛某乙死亡的损失费用中扣减多计算的3.1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正确损失费用应为91万余元。
法院二审认为,毛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醉酒而酒吧有卫生间的情况下,本应就近缓解醉酒状态,却自顾脱离酒吧经营场所,从酒吧所在的二楼到停车的院坝堡坎边缘,不慎坠落死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个人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酒吧作为经营者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过错责任;刘某、杨某等5人均有过错,法院酌定5人分别承担4%的过错责任。
法院二审还认为,在事发时的停车院坝堡坎边缘,遗留有余某预留的建房钢柱,但并非正在施工的现场,而余某的该行为和毛某乙死亡原因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且通往二楼酒吧的院坝较大,左右均可进出,并非唯一必经路径,一审法院认为余某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识、架设围栏的认定缺乏合理性。余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其先行垫付的1.5万元丧葬费,二审中自愿放弃主张返还,法院依法准予。
依上述责任比例划分并计算后,酒吧应赔偿9.1万余元,扣减其垫付的1.5万元,还应赔付7.6万余元;刘某、杨某等5人分别承担4%的赔付责任,各赔偿3.6万元。今年7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酒吧赔偿7.6万余元;刘某、杨某等5人各赔偿3.6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