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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 张艳 通讯员 古津贤 王海鹰】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天津惠利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纺织机械厂汽车运输队赔偿一案。
上诉人系纸业经营单位,被上诉人系汽车运输单位,平素双方即有业务往来。2000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被上诉人承揽了上诉人的纸张货物运输工作,遂派津A49129号大货车进行作业,在陈塘庄货场装货时,因装货需要,该车便行驶调车,因未扣装车帮,纸张货物从车上掉下,将停在货场业务室门前的上诉人所有津A97501号新型金杯牌旅行轿车车身左侧中部蒙皮砸伤,纸张同时受到损坏。事故发生后,上诉人、被上诉人遂进行了协商处理,首先将受损纸张交付购货人,嗣后,购货人已将受损纸张使用,并未追究经济损失,关于受损车辆双方同意进行修复,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便于2000年6月27日双方将该车交由天津市集装箱起重汽车修理厂进行修复,被上诉人交付修理费计1200元。
2000年7月5日修复完成,遂通知上诉人接车,由于上诉人因车辆修复质量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而拒绝接车。上诉人并为此在被上诉人处发生不睦行为。车辆停驶期间,上诉人为业务需要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无期限租雇他人私家车辆,其车辆日租金150元,车主月工资500元。
针对此案,原审河北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检验部门对诉讼期间上诉人于2000年9月27日提取的修复后车辆进行了质量检验,检验结论为该车辆车身左侧中部蒙皮维修后合格。由于该事故发生在业务实施中,主要系被上诉人运输作业中违反安全驾驶所致,理应承担事故责任。另外,车辆受损停驶后,上诉人租雇他人无出租营业许可的车辆使用,缺乏规范行为,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难以考虑。河北区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负担被损车辆1200元的修理费,并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停驶被损车辆的经济损失25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鉴定检验费33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半担负。
一审法院判决以后,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惠利昌纸业有限公司以赔偿金额少及不愿承担一半的鉴定检验费为由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昨天的法庭开庭中,法庭对事实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对原审事实没有异议。昨天的法庭辩论中,上诉人对受损车辆修复后的状况提出不满。另外,上诉人认为鉴定检验费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一半。被上诉人辩称,运输公司只负责运输,不负担装卸,为上诉人修车只是考虑到业务关系,另外,他们已交付了维修费用,被上诉人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在法庭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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