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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2日,我国国家赔偿法横空出世。八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这部法律令很多人欢欣鼓舞,有的甚至热泪盈眶,国家不会让冤屈的人白受冤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你造成了损失,你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索赔,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国家赔偿法的里程碑意义正在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赔偿或损害赔偿,而是直接与国家利益相关的国家赔偿,它是要从国库里拿钱给老百姓。习惯于感恩戴德的中国百姓,不仅仅只是感谢谁给你纠正了冤假错案,而且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请国家赔偿了。国家赔偿法还有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及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同月就发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也都相继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文件、通知等等,意在能够把赔偿法落实到实处,解决赔偿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转眼间6个春秋过去了,面对许许多多明显的冤案,面对寥寥无几的赔偿案件及少得可怜的赔偿金,人们少了激动,多了无奈,再也不沾沾自喜于已取得的立法成果,更多的却是望法兴叹!人们也在深深地思考:一部于国于民都有利的法律为什么却是难以实施?
在大连办教育的任书良,2000年3月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状告琼山市公安局滥用职权,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要求被告撤销对其两年前所作的“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返还收缴的所谓赃款435万元及扣押的物品,并赔偿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所造成的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1989年以来,公安部多次下发文件,三令五申严厉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但有的地方仍然我行我素,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那么违反了“三令五申”又当如何?因我国行政诉讼法把刑事侦查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因此,人民法院能不能受理此类案件,如何审理此案,让当事人走怎样的赔偿之路,备受人们关注。
在当年的海南房地产开发热潮中,任书良也在海南注册成立一家开发公司,申报了500亩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1993年4月,琼山县国土局同任书良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300亩土地给任书良。紧接着,任书良又与海南一家工商公司签定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这300亩土地转让给该公司,没办完的手续由该公司继续办理。之后双方对协议进行了实际履行,工商公司付给任书良500万元,付给国土局480万元。
两年半之后,工商公司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索回这500万元,法院予以受理。但后来工商公司又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单位琼山市公安局在明知此案正由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于1997年9月10日将任书良强行从大连带到海南予以刑事拘留,并扣押其美元、身份证、信用卡等物品。40天后,琼山市公安局称证据不足,发给任释放通知书,但同日又将其转移到一家招待所内“监视居住”。1998年1月,琼山市公安局对任书良实行逮捕。后他的家属交了所谓的赃款435万元,琼山市公安局便以他患有高血压、心律不齐等疾病及业务需要为由对其取保候审至今。
一起“诈骗”数额为500万元的大案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挂了起来。在任书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多次向有关部门控诉琼山市公安局的行为,要求琼山市公安局解除所谓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对其进行赔偿,但均石沉大海,毫无结果。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琼山市公安局对任书良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任书良的起诉。任书良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维持了原裁定,并认为任书良应通过其他途径请求救济。
那么,琼山市公安局的行为真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吗?任书良怎样才能得到司法救济?琼山市公安局及上级机关均不认为自己办错了案,人民法院受理他的案子却又裁定不该受理,任书良欲哭无泪。
针对任书良一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这个案子最主要的问题是公安机关有双重身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或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受理。这条解释的核心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追究犯罪,哪怕最后没有定罪,也要认可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行为。但从这个案件看,公安机关的目的显然不是追究真正的犯罪。如果打着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旗号,实际上在实施一些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还是要干预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袁曙宏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因此不能说只要采取了刑事诉讼的手段,就不能打行政诉讼官司,问题的实质是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真正地要追究犯罪。本案完全是合同纠纷,把民事问题上升为犯罪,这本身就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来实施的。
《人民司法》副总编柳福华指出,从现有材料看,任书良一案揭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且不谈公安部门是否违法办案,仅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角度来说,其中就很有一些问题值得深思。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问题在于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身兼数职,既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刑事侦查机关。这就在体制上为公安机关逃避司法审查提供了渠道。而且,因为存在起诉目标上的一致,虽然法律规定了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实施监督,但这种监督是很没有力度的,实践中也难实施,更难奏效。此时,任书良所能期望的司法救济只有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又以对行为的违法确认为前置程序。那么,谁来确认琼山市公安局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呢?琼山市公安局及上级机关当然可以,但是,让他们自己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我们可以想象其中的难度。琼山市公安局不是至今也没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么?那就只有寄希望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宣告无罪来确认行为违法了。但公安机关不对你提请诉讼,对你永远的取保候审,司法赔偿也便无从谈起。(本报记者张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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