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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二奶”有困难 举证是个大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30日13:29 检察日报

  本报讯 一起在广西苍梧县闹得沸沸扬扬的告“二奶”民事纠纷案件,日前在梧州市中级法院审结。原告梁某要求“第三者”许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梁某与丈夫黎某于1980年结婚并生育一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1994年,黎认识了许小姐,双方的来往超越了异性朋友关系之后,黎、梁夫妻间便不断出现矛盾,感情日淡。后来梁某患了“甲亢”病,许某则于1997年6月24日生了一男孩。

  2000年7月,梁某以许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许的行为使其家庭不和、生活不宁、工作不安,也导致其患病久治不愈,遂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苍梧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的行为是不道德行为,应受到社会谴责,但原告不能证明许某有何种侵权行为及直接造成何种后果,所以不予支持。梁某不服,上诉。

  梧州市中级法院亦认为,许、黎二人的行为不道德,但梁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患“甲亢”病与许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也不能提供具体、确凿的证据证明许某的何种侵权行为及直接造成的后果,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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