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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深圳讯 2月28日“禁卡”期限以后,消费者手中的购物卡能不能退卡还钱?3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一宗购物卡纠纷案审理判决:商家对所售购物卡必须退卡还钱,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家住深圳市罗湖区的胡小姐今年1月18日在深圳一大型超市购买了两张面值为1000元的代币购物卡,总计2000元。1月21日,胡小姐得知国家三部委发出了“禁卡”的通知以后,便赶紧到这家超市选购一种扫描仪,不巧,这种扫描仪暂时缺货,胡小姐卡中的钱没花掉。
随后,胡小姐到这家超市的分店看想买的扫描仪到货没有,结果发现,这家商店不少东西都涨了价,眼看着手中的购物卡贬了值。于是,胡小姐找到这家商店要求退卡还钱,却遭拒绝。
2月13日,胡小姐委托律师到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售卡的商家返还购卡款2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3月26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国家三部委通知要求2月28日前售卡方和购卡方要’妥善处理“已售卡,购卡方要求退卡还钱应属“妥善处理”的方式之一;国务院早在1998年就通知“禁卡”,而被告今年仍向消费者出售购物卡,有悖于国家法规,属无效民事行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购物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购卡款;被告不应利用“禁卡令”提高物价,损害了原告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法庭经审理后,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售卡行为无效,应返还原告购卡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0元。(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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