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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女孩为肖像权纠纷第三次起诉广州地铁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30日17:02 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林洁报道:昨日,3岁小女孩状告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共同侵犯她的肖像权纠纷一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这是她第三次为了自己的肖像权起诉。

  在广州地铁的沿线车站内,有这样一幅广告:一个小孩趴在一个橱窗前,睁着天真的眼睛看橱窗里的广告。这个小孩是谁?

  3岁的小怡说:那是我。于是,她在荔湾区法院两次起诉,但又主动撤诉。这回她第三次当起原告,由父亲代理诉称:1999年3月,刚学会走路的她参加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咨询活动,该公司工作人员以留念为名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不料,自己的小形象被制作成26幅灯箱广告,安装在广州地铁沿线车站内。小怡认为是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对她和父母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不便和影响,要求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费5万元。

  第二被告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小怡一方在一系列的诉讼中向一些媒体提供了内容不实的材料,要求其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

  在庭审中,三方交锋激烈,焦点一个接一个。

  广告里的小孩是不是小怡呢?两被告是否未经小怡及其父母同意就使用了她的肖像呢?到底谁是广告主,谁是广告的经营者?小怡一方有没有向媒体提供内容不实的材料?大家僵持不下。

  小怡这方认为广告中的孩子无疑就是小怡,并举出当天第一被告的工作人员拍摄的两张照片对比为证。针对第二被告的反诉,其认为自己并无向媒体提供内容不实的材料。

  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称:地铁内的灯箱已经由某广告公司承包,自己不是广告的经营者,况且广告里的小孩根本不是小怡,是电脑合成的。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坚持主张小怡告错了主体,自己与本案无关,小怡的行为完全是滥用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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