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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梁爽】近日,天津河西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40岁的任某为了赡养老母亲的事情竟用汽油浇向自己的亲姐姐,并用打火机点燃。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此案经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在河西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实录(摘要)
法官: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有故意杀人罪,你认罪吗?
被告:我不承认犯有故意杀人罪。
公诉人:2000年10月27日上午,你去哪里了?
被告:我去找我姐姐。
公诉人:时间大约是早晨几点钟?
被告:好像是早晨8点多左右。
公诉人:你不承认你有杀人的故意,有人看见你曾经捡砖头,是干什么?
被告:我只想吓唬吓唬她,没别的意思。
公诉人:谈一谈具体情况,你找你姐姐干什么,还带了什么东西?
被告:几天前,我在我大哥那里,看见老娘精神状态后,心里很不舒服。我想老娘原来身体挺好的,就是因为我大姐不管她,她才会这样的。出事的前一天,我准备了一瓶汽油和一个打火机,我想第二天一早就去找她。
公诉人:你去找你姐,带着汽油和打火机干什么?
被告:我当时很生气,我想她要不答应我,我就用汽油烧她。那天早晨,我赶到大姐住处附近,在一个存车处外面等她,不一会儿,我见她从楼门出来,就迎了上去,给了她一个耳光,掏出汽油浇在她的头上,又点燃了打火机烧她。
公诉人:看见她头上烧着了,你当时在干什么?
被告:我闪开了,没有管。后来有人帮她把头上的火扑灭,她就去报了警。
(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据任某姐姐和目击者说,任某在点火之前曾经说过“烧死你”的话恐吓她,火燃烧起来时,任姐疼得大叫救命,自己脱下外衣蒙住头,后来路过的人帮忙,终于将火扑灭,而任某却站在5米开外的地方袖手旁观。)
公诉人:被告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先他准备了汽油和打火机这样的作案工具,可见是有准备的。事发后,他目击了其姐被烧的惨相,却站在远处袖手旁观,致使其姐双耳、面部、额头等处2度或3度烧伤。被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记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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