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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年逾50岁的唐女士,终于卸下了一块“心病”。日前,唐女士起诉与丈夫张某离婚一案,由静安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1984年初,唐女士与张某经人介绍相恋,同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1987年生育一女儿。张某热衷于搓麻将赌博,到处借钱未还,家中时常有人上门索债,夫妻关系日趋恶化。1990年4月,张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断了音讯。1993年,公安机关以张“失踪”4年,注销了他的户口。岂料,1999年8月底,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唐女士在感情上不能接受,起诉与张某离婚。
法院以为,作为丈夫的张某对家庭极不负责,竟一别10年与家庭断绝关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尽管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张某不能逃脱10年离家期间应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须支付从1990年5月至2001年4月每月200元的抚育费,计人民币26400元,并从2001年5月起按月承担抚育费200元。考虑到双方居住的实际困难,将唐女士提供的由她承租本市龙吴路一处住房判归张某租赁使用,而本市南京西路住房由唐女士及女儿居住。
由于在审理中张某又搬离暂住地,不知去向,法院将判决书作公告送达。(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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