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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今年2月,本市黄宏(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强(化名),两人很快成了好朋友。同月,黄宏委托李强帮自己办理出租汽车顶灯手续,双方口头约定:先由黄宏付给李强14000元预付款,事成之后再付2000元作报酬,事情如果办不成,李强就退还黄宏全部预付款。几经周折,李强把这事委托给自己的好友王某,可惜忙活了半天,李强和王某都没能给黄宏办妥此事,但也没退还预付款。黄宏与李强为此关系越闹越僵,3月18日,黄宏一纸诉状将李强告到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要求李强归还14000元预付款;而李强却要黄宏还自己垫付的5000元。日前此案虽经法院多方调解,但始终没能和解。
■当事人现身“说法”
黄宏:我不该太轻信!
一说起这事,黄宏就生气:“当时我之所以把14000元交给李强,是因为他向我保证一定会办好那件事,结果不但事情没办成,连钱也没了!现在他不想退我的钱,你说他凭什么不退我的钱?”
李强:我赔了情又赔钱!
电话那头,李强显得非常委屈:“自始至终我都一心想为黄宏办好那事,现在闹成这个样子,我也不想呀!为这事我跑路不说了,自己还赔了5000元,黄宏不但没一点感激,反把我告上法庭,让我觉得自己似乎干了亏心事!说实在话,那14000元钱我确实全用来为办那事走‘路子’了,黄宏一直都清楚我在委托朋友王某办理。他要我退14000元,太没道理了。如果人人都像他那样,这世上还有人会为朋友‘两肋插刀’吗?”
■声音
郑某某:我也曾像李强一样,与朋友为钱反目,那时为帮助朋友我几乎倾家荡产,这成为我一生中最痛苦的记忆。只愿以后在办事时,大家头脑里多一些法律知识。
陈女士:我很同情李强,但也理解黄宏。“跑路费”是没有发票和其他任何凭证的,黄宏又凭什么相信李强确实把钱花在了这件事上呢?
■专家点评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宏与李强基于一种信任关系才建立了委托合同。由于委托合同一般都是基于合同双方的信任而形成的,所以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能随意转托给第三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记者:李强垫进的5000元怎么办?黄宏该不该付给他2000元的劳动报酬?
王教授:按照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受托人因办理委托人的事务而垫付的资金应当由委托人补还,所以李强可以要求黄宏补还自己所垫费用。按照一般的委托合同来说,李强代黄宏办理事情,黄宏应当给付劳动报酬,但由于此案中黄宏与李强约定好事成之后付报酬,所以应当依双方约定。
记者:此案涉及的第三人王某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王教授:如果此案真如李强陈述的那样,黄宏知道李强转托第三人王某办理此事却没有反对,那么此案的责任则由王某承担。如果李强确有证据证明他将此事委托王某办理,他可以另案起诉王某,与此案无关。(锦法实习生 王亚宁 本报记者曾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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