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11月17日下午,6岁的王莉娟在龚家湾第二小学第二节课下课期间,被本校五年级二班学生苏某从双杠上推下来摔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小莉娟死后,关于她的人身损害赔偿却几经波澜,一直到现在,小莉娟的家人还在为之奔波——
小莉娟的父亲——王好勇6月2日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的详细经过。
他说,那天下午孩子在学校受伤之后,所有人都未觉察,并且孩子也未表现出来。当天下午放学回家后,大约是5时许,孩子说头痛,起初家人并未在意。孩子的母亲——俞梅香就给她做了些饭,小莉娟勉强吃了两口就不吃了,母亲就让她睡下休息。晚上11时许,小莉娟说恶心要呕吐,却吐不出来,还说头痛想尿尿,俞梅香就抱着她去尿,还是尿不出来,又把她放在床上,不料尿在了床上。孩子说今天从双杠上摔下来,俞梅香隐隐约约有点担心,因为王好勇上夜班未回家,她一时没了主意。到深夜1时许,小莉娟喊叫起来,俞梅香慌了,抱着孩子往附近的娘家赶。到家门口时,孩子大哭起来,惊动了已经睡着的母亲和哥嫂,大家一看孩子的情况,急忙往附近的甘肃省武警总队医院送,当时孩子已经奄奄一息。同时俞梅香的弟弟跑着去找王好勇,凌晨6时许王好勇赶到了医院,孩子正在抢救。经医院检查,小莉娟的伤情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急性硬块下血肿,上午9时对小莉娟施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术后并发脑水肿,经抢救无效后于1997年11月21日永远地闭上了双眼。
小莉娟走了,她的身后事却未了。
就在医院进行手术时,听和小莉娟同校的王好勇外甥小培说,当时他俩一块玩双杠时,小莉娟是被五二班的学生苏某推下来摔的,王好勇就去找学校。他找到学校校长张祖仁,张校长就派人去找苏某的家人。找到苏的父亲苏国义,他们一起来到医院。手术结束已到中午,医生说成功率不高,所有人的心情都沉甸甸的。小莉娟没有苏醒,一直到她停止呼吸。
小莉娟走后,校方提出召集大家讨论死亡赔偿问题。在王好勇的亲戚家中,校方、苏国义、王好勇等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校方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最后达成的协议也体现了这一点。协议中说,死者医药费由校方向保险公司申报支付;死者家属提出一次性赔偿2万元,由苏国义分两次付清,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5万元,于1998年2月28日前付清;另外保险费返保款包含在苏国义的赔偿之内;今后王好勇和苏国义两家结为亲戚,在王好勇盖房、建宅期间,苏国义积极帮助,捐物资、运输等折合最少在2000元额;协议由学校保证执行。
协议之后,苏国义给付6200元(包含前期支付的1200元住院费)后,剩余1万多元一直不给。因为学校担保,王好勇就多次找校方,学校让找苏,这样相互推脱,时间早已过了赔偿期限。到1998年6月,王好勇想到了打官司。
1998年6月,王好勇一纸诉状将龚家湾小学(第一被告)和苏国义(第二被告)诉到了法庭。他在诉状中称,王莉娟在学校上课,课间活动时,被同校五年级二班的苏某从双杠上推下,摔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学校应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王莉娟在被推下之后,又坚持上完最后一节课,学校居然无人问津,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苏某将王莉娟从双杠上推下,其侵权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1999年4月15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之做出判决:王好勇经济损失24130元由苏国义承担80%,计19304元,由龚家湾二校承担20%,计4826元。
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来,学校付清了赔偿,而苏国义却拒不执行,王好勇申请强制执行后,结果依然。
王好勇一家不仅失去了爱女,而且经济上也陷入了困境。王好勇在工厂上班,本身工资很低,现在几个月没领到工资了,妻子俞梅香自小莉娟走后,一直体弱多病。
2001年6月4日,记者在七里河区龚家湾村一间土屋中,见到了俞梅香和她的孩子,她看上去病恹恹的,一提起死去的女儿,就泪如泉涌、泣不成声。
记者又来到禄家庄苏国义的家——公路边几间清一色的砖房。巧的是,苏国义正好提着一条烟要进门,他也刚从外边回来。进到苏的家中,一条藏狗狂吠不止。苏国义听清记者来意,拿出硬盒海洋烟点燃,说他没有钱,法院的人也来过,他还是没有钱。他说,他现在给人打工,给人开车,然后,他又说已经给了多少钱,现在再没有钱了。王好勇说,他好多次找到这里来都见不到苏,并且说,苏国义自己有车,是康明斯 。王好勇说,为赔偿的事,他们一家人已经奔波了几年,法院也去了多次,现在还无法兑现,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本报记者 李周明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头条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