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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张贵红赵刚)庭审中,辩护人扔出一枚“炸弹”:我的委托人作案时其实不满16岁!事关这位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该负刑事责任的大问题,合议庭立即休庭查证,骨龄鉴定表明这是枚真“炸弹”,这名被告人据此获得“轻”判。
在宣武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团伙抢劫、盗窃案中,被告人王某原籍河北,是本市某职业高中学生。公诉机关指控他分别在1998年11月27日和2000年1月6日两次参与作案,共盗窃面包车两辆,总价值近4万元。按照户口本上的记载,王某出生于1980年12月30日。庭审中,他的辩护人突然提出:王某实际是1982年12月30日出生,因为他当年属超生,其家长怕挨罚,因而虚报了年龄,现在的实际年龄要比户口本上小两岁。如果这一事实成立,那么王某第一次参与作案时还不满16周岁,不应负刑事责任;而第二次作案时也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面对这一直接关系到案犯定罪量刑的新情况,合议庭宣布休庭。法官带王某到北京市体育科学研究所人体健康发育测试中心,为他作了骨龄鉴定。结论是王某目前骨龄大于18岁、小于20岁。据此判断,被告人第一次参与作案时的确为不满16周岁少年,而第二次参与作案时也不满18周岁。
经过再次开庭质证、合议庭合议等程序,法院采信了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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