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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一陈姓干部因为在长途客车上抓喊小偷,被小偷当场打残了左眼。陈某将客运公司和客运站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要求客运公司和客运站共同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6万余元。
去年5月20日,55岁的陈某乘长途中巴从天门回汉。途中一小偷邓某欲对陈某行窃,被陈发觉。陈指责邓某并与其发生争吵。恼羞成怒的邓遂趁中巴车进站加油之机,对陈某大打出手,其中一拳击中陈左眼,致其眼球破裂失明,达到4级伤残。
邓某于去年10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后,陈某向法院起诉了长途汽车所属的武汉汽车客运总站和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余元。两家企业认为,陈某受伤是邓某造成的,其应找邓某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既有权找邓某也有权找两被告索赔。陈某购票乘坐被告车辆,相互间已达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依据新《合同法》规定,客运公司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伤亡,除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伤害外,应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客运公司和客运站赔偿陈某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记者 杨兵、通讯员 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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