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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潍坊6月24日讯 电信局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在拍发电报时译错一个字,致使顾客王某与他人订立的瓜子购销合同无法履行。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电信局赔偿顾客王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0年1月2日,寿光市民王某与内蒙古的陶某签订了一份瓜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王于2000年1月15日前将货款汇给陶某,陶某于1月16日至28日给王发货,一方如有违约,则支付对方相当于总货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分别于1月4日、10日委托农业银行寿光支行通过寿光电信局两次将20万元货款汇给陶某。第二笔货款汇出后,王与陶联系供货事宜,陶称后一笔款没有收到,直到1月21日,陶某仍未收到汇款。
经多方查询得知,电信局工作人员在译发电文时,错将收款人陶某的“陶”字译成了“陈”字,致使陶未在约定期限内收到第二笔货款。后陶某按合同违约条款扣掉了40800元。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王某将农行寿光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寿光市电信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农业银行没有过错,电信局的过错是王某蒙受损失的主要原因。遂依法判决寿光电信局赔偿王某违约金及其它损失41161·30元。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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