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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替人打输官司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5日17:25 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赖永强 实习生 黄庆锋)律师帮别人打官司,这回却惹官司上身!记者昨日获悉,双流县人民法院6月21日受理一起全国罕见官司: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平松律师事务所及其原来的两名律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一半代理费6.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还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据有关人士称,该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案件起因据原告鑫达公司诉称,1993年1月,刘莉承包的长沙铁路天群公司贸易部与都江堰某厂等单位签订硌矿购销协议。同年3月21日,王兴明(王的鑫达公司成立后,权利义务转由鑫达公司享有和承担)与天群公司贸易部约定:联营做硌矿生意。王兴明共投入340余万元。由于都江堰某厂不及时付款,1994年4月,刘莉和王兴明一起到都江堰某厂提走价值220余万元的货物后将这批货物抵押处理。得到的钱用于归还贷款和利息。1998年3月,天群公司贸易部向成都中院起诉鑫达公司,其理由是:鑫达公司提走对方的货物是天群公司贸易部的,故请求法院判令鑫达公司给付186万元及利息。

  审理结果鑫达公司经人介绍,于1998年3月19日与平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所指派冷云松、游健两名律师为此案代理人。

  一审成都中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以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天群公司贸易部的诉讼请求。天群公司贸易部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院。鑫达公司又与平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方同样指派冷云松、游健两名律师为此案的二审代理人。

  去年4月17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时认为:1、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鑫达公司称天群公司贸易部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鑫达公司没有提起反诉所以不予受理。省高院并依法判决鑫达公司返还186万元货款及利息。

  律师被告鑫达公司称,其与天群公司贸易部本来是联营关系,从法律上讲,就是说从都江堰某厂拉走的货是鑫达公司自己的,自然不构成对天群公司贸易部侵权。但是,两名律师代理时不负责,不认真审查即向法院提交证据,把法律关系搞错,竟否认双方的联营关系,在一、二审中,律师也没有告之可以提起反诉,在此方面律师有过错;鑫达公司还称,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专门请两名律师到长沙就天群公司贸易部的主体资格早已丧失调查取证,但律师并没有取回这一证据,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取证。

  不服被告记者采访冷云松律师时,他听说自己被当事人告了后,发出“让人很寒心”的感叹!他说,在代理鑫达公司与天群公司贸易部的经济纠纷一案中,他和游健律师是尽了最大努力的,因此他们没有失职,更没有过错:因为此案中有联营、借款等多重法律关系,至于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打官司,是律师的技巧问题,当时王兴明是同意了这一思路的。至于反诉,当时王考虑到诉讼费的问题,所以就放弃了反诉。在王提出对方主体资格已消失后,他们专程去长沙通过当地法院、工商部门取过证。最后,他表示,只有在法庭上与王兴明论是非了!平松律师事务所主任喻平则称,他与冷云松以前只是共用一块牌子,但各人算各人的账,对该案的情况他一无所知,所以冷云松和游健两人的行为与该所无关。

  据悉,在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当天,消息就在律师界传开了,很多律师为之而震惊!“我打这起官司的目的就一个:给律师界敲个警钟!”鑫达公司负责人王兴明说。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指出: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认为律师违约,完全有权利起诉律师。

  背景资料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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