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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为了帮别人一个忙,轻易当上购车合同的担保人,结果损失了三万六千多元钱不说,还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了一天。
孙女士自己经营着一家小杂货店,平时虽然算不上生意兴隆可也是略有盈余,去年店里来了一个送货的小伙子杜某,只比孙女士小一岁,杜某却张口闭口的叫孙大姐,孙女士也就认了这个杜兄弟。一天杜某来找孙女士,说自己贷款买了辆夏利车,以后给大姐送货更方便了,说着杜某又拿出一张“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递过来,“孙大姐,我亲戚朋友不多,您是我大姐也就不是外人,还请您帮个忙在合同上签个字当我的保人,钱我都交了,就差走个手续。”孙女士是个热心肠,就爽快地答应了。
事隔两年,保险公司一纸诉状把杜某和孙女士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杜某在交付首付款把车提走后,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余下的购车款,杜某当庭表示经济困难,最后在法庭上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2000年11月前归还保险公司欠款35405元,加上诉讼费用共计36358元,同时法院认定担保人孙女士承担上述赔款的连带责任。
今年4月份,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杜某不但没有还自己的贷款而且下落不明。孙女士被传唤到法院,被告知买车人已经不知去向,法院认定孙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保险公司36358元。(刘鹏 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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