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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永辉通讯员周红平报道 孩子8岁了才知道不是自己亲生的,离婚后备感“搓火”的“父亲”将孩子的母亲、自己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8年的抚养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昨天,记者从西城法院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基本身份权,判决孩子的母亲赔偿前夫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6万余元。
此案原告赵军(化名)有精神残疾,与王霞(化名)于1984年结婚,1992年,王霞生育了一名男孩。生活中,俩人经常发生矛盾。随着孩子的长大,赵军的嫂子总觉得孩子与赵军长得不像。去年7月,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孩子与赵军无亲子关系。去年8月,赵军与王霞经法院判决离婚。赵军同时起诉了王霞,要求王霞赔偿自己8年的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费,另要求王霞赔偿3.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的情形表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律规定,故而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权;无亲子关系给原告带来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精神损失显而易见,应给予抚慰与补偿,判决王霞赔偿赵军抚养费1.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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