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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有限制 自愿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6日10:18 南国早报

  法律咨询台:

  我是某轮胎厂职工,我厂生产的轮胎在市场上非常畅销。去年8月,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决定采取加倍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自愿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凡报名的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个小时,每小时工厂支付报酬10元,以后不再安排职工补休,许多职工自愿报名加班。由于加班的职工多,加班时间长,短期内厂里的利润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谁知今年年初,劳动局以我厂违法延长工作时间为由进行处罚,请问劳动局的做法对不对?

  读者:吴某

  吴某读者:

  你好,来信涉及法律法规中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1、我国工时立法中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者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短由法律直接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这是我国关于最高工时的规定,是法定的强制性标准。

  2、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特殊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协商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加班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3、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加班加点不受法律最高工时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及时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系统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综上所述,你厂职工每日加班2小时,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制,但是每月加班40多小时,就超出了法律限定,又不具备法定的特殊情形或紧急条件,因此劳动部门对你厂进行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中司律师事务所 韦冠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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