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窃电77万度造成损失25.8万获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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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8:08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郭魂强 蔡京瑞)昨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判决:陕西最大窃电案被告人王建荣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宣读后,王建荣当场提出要上诉。 王建荣系“曲江特种金属制造厂”主要负责人。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王建荣将“曲江特种金属制造厂”承包给他人并达成协议:该厂电费由王建荣承担。2003年11月12日
2004年11月3日,陕西省电力执法总队、西安市公安局将此案侦破。经核实,该厂被停止供电至被查获期间,王建荣偷电长达一年,偷电量77万度,金额25.8万元。法院认为,王建荣指使他人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害单位省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25.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昨日,判决宣读后,王建荣表示要上诉。提到儿子没人管时,面对记者,他忍不住哭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