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金项链丢失 法院判决急救中心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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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1:39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薛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在家属们前往殡仪馆认尸时,发现死者脖子上的金项链却不翼而飞。死者家属将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和东郊殡仪馆告上了法庭。昨天,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死者金项链不翼而飞
原告薛某的家人起诉称,2006年4月5日14时许,薛某驾车在京顺路一桥墩处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车辆燃起大火,薛某因烧伤而死亡。当时薛某颈部佩戴重达37.88克的金项链一条,有当时的交警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之后,薛某的遗体被999急救车送往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当日20时许,家属们前往殡仪馆认尸时,发现金项链不翼而飞,事后将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和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该金项链,如不能返还则赔偿8000元。 急救中心自称没责任 急救中心则不同意原告请求。他们辩称,中心到达事故现场后由医务人员首先对伤者进行了抢救,在确定伤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将尸体装入尸袋,这都是在交警指挥下进行的。当时死者颈部确实有一条金项链,但并未摘下,只是同尸体一起装入尸体袋。后直接将尸体运送到东郊殡仪馆。作为急救中心,他们只负责将尸体运送到殡仪馆,不存在任何过错。 殡仪馆称没见死者项链 殡仪馆则认为,殡仪馆是从事尸体运输及火化的单位,殡仪馆只对尸体的运送、火化、骨灰寄存等实行有偿服务,在收取费用后殡仪馆承担保管遗体、死者骨灰等义务。对于死者身上携带的物品殡仪馆不负有法定和约定的保管义务。工作人员在接到急救中心运送的死者薛某尸体后,严格按照程序与其办理了交接手续,当时并未接到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告知死者身上携带有贵重物品的通知,也没有见到死者佩戴金项链。当庭,法官出示了从交管部门调取的死者照片。记者看到,照片上一名已经完全炭化的死者颈部明显佩戴有一条项链。 法院判急救中心赔钱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急救中心将薛某尸体送往东郊殡仪馆时确实存在项链,在急救中心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将薛某的尸体交给东郊殡仪馆时,已一并将薛某所佩戴的项链交付给了东郊殡仪馆的情况下,急救中心应当对项链的丢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急救中心应当予以折价赔偿。对于丢失项链的价值,法院依据薛某死亡时,黄金的市场价格并结合其家属提供的发票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给付原告物品损失费6515.36元。 宣判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表示对判决不满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