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冒充交警高速路上拦车收费被抓(图)

2013年03月22日16:51  三晋都市报
查获的假警牌。 查获的假警牌。
私自购买的警用工具。 私自购买的警用工具。

  自去年10月份以来,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吕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多次接到电话报警投诉:有交警驾驶警车在青银高速吕梁路段向过往司机收钱,且不出具任何手续,怀疑有人冒充高速交警敲诈勒索钱财。

  多次的报警投诉,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形象,引起了省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长助理、公安厅厅长刘杰,公安厅党委委员、刑侦总队总队长段绪忠分别下达批示,要求尽快破案,给老百姓一个交代,也给交警队伍一个交代。

  1月25日,吕梁市警方在山东警方配合下,成功将涉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网上追逃。这也就意味着,这一特大冒充高速交警招摇撞骗案成功告破。

  一白一黑两辆神秘桑塔纳

  夜幕降临,有这么一伙人,身穿警服、反光背心,胸戴警号,腰别电警棍,开着警车,频繁在青银高速吕梁段对大货车司机进行敲诈勒索。

  这一情况引起了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并下达重要批示。吕梁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李运平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刑侦支队牵头,成立了高速治安支队、行动技术支队、科技管理支队等部门联合的专案组。

  随后,专案组人员立即对所有报警投诉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后兵分五路展开前期调查。

  通过前期的调查核实,专案组人员对报警投诉中涉案的晋O1036警、晋O1059警号牌车辆在吕梁高速各收费站的通行记录、监控录像进行详细查询,对先期发现的鲁×77×53白色桑塔纳轿车进行查询。

  接着,专案组民警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在汾阳住宿落脚的宾馆、旅店、桑拿的相关服务人员、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根据掌握的越来越多的线索,警方认定,这是一起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案件,且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给我省人民警察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报请吕梁市公安局法制处审核,经该局主要领导批准,2012年12月23日,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吕梁市公安局立案之时,正值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也促使专案组民警更迅速更全力地投入侦破工作。随着各组调查情况源源不断汇集到专案指挥部,案件逐渐明朗。

  通过查询,专案组民警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鲁×77×53车辆准确号码为鲁D77P53,并在高速交警配合下又发现一辆嫌疑车辆鲁QXM500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通过查询,两辆车使用的均为假牌照。

  2012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离开吕梁。

  12月7日20时25分,他们驾驶鲁D77P53白色桑塔纳从阳泉旧关收费站进入我省。22时25分从汾阳收费站下高速进入吕梁,随即又开始作案。

  12月8日、9日、11日,犯罪嫌疑人接连三次驾驶鲁D77P53白色桑塔纳轿车,于凌晨进入青银高速吕梁段再行作案。

  ……

  通过查询通行记录并进行案件分析,专案组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轨迹:从2012年10月开始,该团伙在青银高速吕梁段开始作案,于每日凌晨零时左右进入高速,作案至凌晨四五时,冒充高速交警向过往车辆敲诈钱财。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鲁DM500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系犯罪团伙在去年11月作案使用的车辆。

  专案组民警通过对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汾阳一宾馆前台服务员、保安进行询问、辨认,确定了该犯罪团伙有五人,在2012年12月之前驾驶鲁DM500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12月驾驶鲁D77P53白色桑塔纳轿车作案。

  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座驾”后,专案组通过监控记录发现与该车有接触的人员的体貌特征,结合宾馆服务员、保安的辨认,确认了山东省蒙阴籍人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相关联系人展开排查,以期发现其他团伙成员及其活动轨迹。

  晋鲁联手五个“交警”露原形

  1月17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专案组一行六人启程赶赴山东省临沂市展开抓捕工作。

  到达临沂,专案组民警通过临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查询嫌疑人使用的鲁D77P53、鲁QXM500假牌车辆的通行情况,并调取犯罪嫌疑人刘某使用的18354462×××号码的电话单。

  专案组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鲁D77P53、鲁QXM500假牌车辆在2012年12月11日案发前后都曾在临沂市辖区出现过。通过对调取的截图和前期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车辆截图进行比对,从车型、样式、颜色上基本相同可以认定系犯罪嫌疑人使用。

  2012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曾被临沂市蒙阴县公安局以招摇撞骗的罪名进行过信息采集。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车辆的情况后,专案组民警通过临沂市公安局情报中心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使用的鲁D77P53、鲁QXM500假牌车辆进行临时布控,并完善相关技侦手续,围绕这些线索展开侦查工作。

  侦查人员通过细致分析,最终确认了号码为 13683593×××、18653950×××、15168914×××的三部手机分别为三人使用,而此三人都参与了在青银高速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作案,并确认了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刘某、张某,还有一人未确认身份。

  1月23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传来好消息,前期布控的作案嫌疑车辆鲁D77P53在当日上午出现在临沂市。该车从临沂市沂南县到兰山区,并在当天下午从兰山区返回沂南县。通过此条线索,侦查人员确认了手机号为18653950×××的持机人系嫌疑车辆D77P53的驾驶人,并通过分析认定此人应为案件中驾驶作案车辆鲁D77P53在高速路望风之人。

  1月 24日上午,作案嫌疑车辆鲁QXM500出现在临沂市蒙阴县,同时民警获知,侦控的手机号13683593×××、15168914×××平时在临沂市蒙阴县城区活动。针对接连出现的线索,专案组决定择机以作案手机、车辆为突破,抓捕犯罪嫌疑人。

  1月25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赶赴沂南县展开对嫌疑人的抓捕工作。上午11时,在沂南县城区内一汽修厂内,将国某抓获。现场查获作案嫌疑车辆白色桑塔纳轿车(鲁D77P53),18653950×××作案手机。

  侦查人员经过突审,确认了国某身份(男,黑龙江省人)。犯罪嫌疑人国某承认了自己在高速路上冒充警务人员对过往司乘人员进行敲诈的事实,并确认了参与案件的其余四人为蒙阴县的刘某、张某、胡某、高某。而13683593×××的手机号码为刘某持有,15168914×××的手机号码为张某持有。

  专案组迅速兵分两路,一路在沂南县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另一路则赶往蒙阴县对其余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专案组民警到达蒙阴县后,在当地刑警大队的配合下,于15时在一网吧内将刘某抓获。随即,专案组通过刘某获取了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具体落脚点,后在县城一宾馆内将张某抓获。

  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其参与冒充交警招摇撞骗一案供认不讳,并供述了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胡某、高某的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已将此两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至此,“12·11”冒充高速交警招摇撞骗案成功告破。

  “跨省执法”“李鬼”蒙蔽了司机

  “12·11”冒充高速交警招摇撞骗案的成功告破,对于跨省刑事案件的侦破是一次很大的挑战。从2012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到2013年1月25日案件告破,时长一个月,期间,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尹喜平多次督办,高速一支队六大队大队长于鹏飞带队查控作案车辆。但由于作案人员多,流动于两省之间,犯罪嫌疑人错时作案,手段隐蔽,案件复杂,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

  “12·11”案件成功告破,五名犯罪嫌疑人在此案件中涉嫌多项罪名,但案件带给大家的是更大的反思。

  吕梁市刑侦支队政委白杉说:“听说案子破了,交警们都很高兴。因为这样一起案件的发生,把山西交警又一次‘扯’了进去。有不明就里的群众说‘是交警部门的人收黑钱’,有的说‘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与社会闲散人员相勾结’,对人民警察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随着案件的侦破,这些谣言也就不攻自破了。”白杉还提到一个细节——犯罪嫌疑人外出敲诈时,手中拿着山东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山西频频作案,“之所以这样胆大,就是抓住了货车司机害怕交警扣分这一心理,所以,司机们也就不注意仔细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哪里的。”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冒充高速交警?

  为什么很多货车司机会轻易被诈取钱财?

  为什么这一团伙专门在青银高速汾阳到离石方向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是去别的地方?

  一连串的问号就像敲响了一次次的警钟,给山西交警又上了一次实践课。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冒充高速交警,司机们之所以轻信并交出钱财,不可否认是因为极少数执法人员的一些不合规矩的行为,让货车司机误以为“潜规则”而被骗。而货车司机本身也有自己的“担忧”之处,一部分货车靠超载来“超额盈利”,害怕被扣分,所以,愿意快速拿钱来“破财消灾”。这也暴露出交通违法处罚尚有漏洞之处。

  至于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选择特殊的作案路段,专案组副组长、吕梁市公安局高速治安支队支队长胡秋生分析,是因为汾阳到离石这段道路路况复杂,加之限速、弯道较多且一路上坡,大货车司机行进在此路段,车速大多都比较慢。犯罪嫌疑人正是看到这一对作案有利的时机才选择在此地实施作案。

  白杉也代表山西交警提醒司机朋友,“无论在高速路段还是普通路段,遇到交警拦车罚款,一定要查看其工作证件。正规的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是首先要出示其工作证件,而且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会出具正式的手续。只有自身具备一双“慧眼”,才不至于轻易上当受骗。”白杉还想提醒司机朋友们,在夜间行车时尤其要提高警惕,特别是行至路况比较复杂,车辆限速比较多的路段,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

  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12·11”案件中,正是这样一群财迷心窍之人,胆大妄为,竟然冒充高速交警进行“执法”。在中国法律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奉劝更多有此类想法的不法人员,放下私欲,切勿“玩火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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