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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凶手存诸多重大立功巧合引发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8日15:44  法制与新闻

  杀人凶手重大立功巧合太多引发质疑

  (本刊记者)李光明/文

  2010年10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徽剧武生”王少群被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夏兴杰因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被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8万余元。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后,王少群家属无不悲愤难抑,其岳母当即晕倒在旁听席上,而夏兴杰也当庭表示上诉。

  这起案件可谓一波三折,不仅因为41岁的王少群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徽京剧(安徽把徽剧团和京剧团合并了)传人章其祥的惟一弟子,其被害博得广泛同情,对于被告人夏兴杰近乎传奇式的立功行为,也引发了社会舆论广泛质疑。即便一审法院认定夏兴杰构成立功,质疑之声仍难平息。

  案件回放:武生当街被刺身亡

  2010年3月8日17时左右,夏兴杰驾驶一辆车牌为京PS3621的“福特福克斯”轿车,与妻子龙双梅、朋友夏玉琴等人前往合肥市芜湖路的“拉芳舍”茶楼。在该茶楼门前非机动车道,夏兴杰的车将带着儿子的王少群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夏兴杰下车后与王少群发生争吵,龙双梅与夏玉琴上前相劝,夏兴杰后返回车中将车停至“拉芳舍”茶楼的停车场,王少群紧随其后赶至停车场,夏兴杰从车内拿出一把刀,将王少群刺倒,夏兴杰随后驾车逃离现场。王少群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少群系被单刃刺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合肥市包河公安分局以故意杀人罪发出通缉令。3月10日,夏兴杰向公安机关投案。

  6月中旬,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夏兴杰提起公诉。

  6月29日,王少群家人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218万元赔偿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这些正常的案件侦破审理进程却在第一次开庭时被打破。7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夏兴杰的辩护律师阮一文出示了一份夏兴杰检举一起命案幕后主凶的证据。

  夏兴杰检举这起被称为“银河命案”幕后凶手的证据是真是假立即变成此次开庭关注的焦点。由于法庭要对该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宣布休庭。

  案件就此变得复杂,对自首(是不是立功)的质疑引发广泛关注。

  诸多巧合下的重大立功

  夏兴杰的律师阮一文出示的证据是一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7月13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公安分局出具了夏兴杰检举的陶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情况说明”。

  这份“情况说明”里,公安机关认定:“夏兴杰与孙一新交谈过程中得知银河命案雇凶主谋陶萍后,立即向管教干部汇报并及时通知办案单位。”

  公安机关同时证实被夏兴杰检举的陶萍7月9日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交代了与孙一新、李艳艳共同预谋杀死张某的犯罪事实。

  阮一文说,陶萍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举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嫌疑人属于重大立功,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当律师出具这份证据,夏兴杰在法庭陈述了检举经过时,由于巧合太多,很多人都对这一检举发出质疑。

  随即,夏兴杰的自首和立功的细节被高度曝光和解读。

  关于自首被概括为:律师老乡劝他自首。2003年从政府部门辞职当律师的阮一文跟夏兴杰是老乡。夏兴杰在北京卖服装时,阮一文经朋友介绍便与夏兴杰相识。3月9日,安徽各大媒体大篇幅报道刺死武生王少群的凶手潜逃一事,阮一文没有想到凶手是自己认识的老乡夏兴杰。3月10日,阮一文接到夏兴杰的电话,电话中,夏兴杰用惊恐的声音告诉阮一文,芜湖路杀人案是自己干的。

  “那你还不自首?”

  “我会不会死?自首能活命吗?”

  “不要说那么多,赶紧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阮一文在电话里让夏兴杰立即在武汉拨打0551—110自首。此时的阮一文还有一个考虑,如果夏兴杰不在武汉拨打合肥的110自首,如果被警方在途中抓获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了。

  考虑清楚后,夏兴杰在武汉街头拦了一辆车,花了1600元从武汉赶回合肥。途中,司机见夏兴杰坐立不安,一脸烦躁,便与夏兴杰搭讪。当得知夏兴杰刺死人后,这位司机也细心劝慰,告诉他只有自首一条路,夏兴杰的情绪才慢慢平复。当天中午下高速后,等待多时的警方立即将夏兴杰带到刑警大队重案组。

  关于立功,用“监房奇遇”都难以概括夏兴杰的立功传奇。

  6月25日,与夏兴杰关在同一监房的“银河命案”嫌犯孙一新在监室里嘤嘤哭泣。

  “你哭什么哭? ”夏兴杰问。

  “我杀了人……”孙一新仍哭哭啼啼。

  “我不也杀人了。”夏兴杰大声呵斥对方不要再哭,以免影响大家的情绪。

  “我冤!我是受人指使的,背后还有人……”孙一新告诉夏兴杰。

  合肥这起“银河命案”发生在6月10日晚,孙一新应以前同事李艳艳的要求,将张某骗入银河公园杀死。孙一新、李艳艳落网后并没有及时交代背后的主使——跟被害人张某有矛盾的陶萍。得知自己可能会被判死刑,孙一新开始为自己的命运担忧。

  有过牢狱经历的夏兴杰非常清楚检举立功的价值,得知陶萍系银河命案雇凶主谋的当晚,夏兴杰便将自己知道陶萍是银河命案主凶的事写了一份书面材料,递交给了看守所管教干部。

  人们质疑的并不是这个过程,而是过程中蕴藏的“五大巧合”:巧合一:律师老乡。夏兴杰有一位律师老乡,恰好保存了这位律师老乡的电话,最终在其劝说下投案。巧合二:神奇监友。夏兴杰跟银河命案嫌犯孙一新关在同一个监室,并从其口中得知了“幕后主凶”。巧合三:及时检举。6月26日,阮一文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夏兴杰。阮一文告诉夏兴杰:“事情变麻烦了。”公诉方改变罪名以故意杀人罪将其起诉到法院。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抱着试试看,甚至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阮一文问夏兴杰有没有什么可检举立功的事情。“有!”夏兴杰的回答让阮一文几乎不敢相信。夏兴杰立即将已经书面检举“银河命案”幕后有主凶一事告诉阮一文。巧合四:撞车请托。孙一新涉嫌命案被捕后,他的姐姐曾找过阮一文,希望阮一文能担任孙一新的辩护律师。由于夏兴杰的案件还在手头未结,阮一文没有接受这一请托。巧合五:同一警官。6月26日,阮一文让夏兴杰写了一个简单的书面检举信。出看守所后,阮一文立即致电办理此案的雷警官。巧合的是,承办夏兴杰案与“银河命案”的警察均系同一人——雷警官。打完电话,阮一文立即前往雷警官办公室递交夏兴杰的书面检举信。

  王少群家人的代理律师叶振东认为,夏兴杰检举“银河命案”幕后主凶存在诸多悬疑之处,有太多的巧合。

  对于这一重大情况,合肥中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庭审激辩五大焦点

  8月31日,王少群被害案第二次开庭,焦点就是夏兴杰检举“银河命案”幕后主凶的证据是否属实。

  庭审中主要围绕孙一新为何刚好转监室、民警是否应该回避案件等五个问题展开激辩。

  孙一新为何刚好转号房?

  公诉机关举证时,出示了一份7月20日侦查机关询问孙一新的笔录。在这份笔录中,孙一新供述自己与夏兴杰的认识过程:“我是6月13日因故意杀人被逮捕,关押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6号房,6月25日更换到15号房,然后就认识了夏兴杰。”“为什么会突然转监室?”“为何一转监室就会说自己的案情?”在庭审现场,原告律师提出一连串问题。原告律师认为,孙一新被抓获后,警方曾经多次提审过他,曾经问过孙一新“陶某是否参与该案?”孙一新都没有承认,为何会把这么重大的秘密告诉认识不到一天的夏兴杰。

  孙一新究竟说了些什么?

  在公诉机关举证时,出示了一份由夏兴杰写的检举材料和一份7月20日侦查机关询问孙一新的笔录。在这份检举材料中,夏兴杰称,孙一新“告诉我‘小陶阿姨’参与‘银河命案’的细节”。在孙一新的询问笔录中,孙一新表示自己只是向夏兴杰借了一本法律书看,看到上面有“教唆杀人”的案例后,想到陶某应该涉嫌犯罪,于是咨询了夏兴杰。(在检察院所做的笔录中,孙一新说“我只向他咨询了一个法律问题,并没有提到陶萍的名字及案发经过”。死者家人认为既然孙一新没有说出陶萍的名字及案发经过,夏兴杰为何当晚就能写检举信,次日就将检举信交给了管教干部;对此,记者采访了认定夏兴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该案公诉人告诉记者:当晚孙一新的确只是向夏兴杰咨询了一个法律问题,这个法律问题是:小陶阿姨雇佣我们杀害张某,小陶阿姨是否构成犯罪等内容,所以夏兴杰的检举信中没有提到陶萍的名字而是检举了“小陶阿姨”。)

  原告律师称,这两种说法自相矛盾,孙一新说他只是咨询了夏兴杰,并没有说出案情,也没说出陶某的名字。而夏兴杰在检举材料中,却写出了整个案情。夏兴杰是如何了解案情,并写在检举信上的呢?“这组证据真实性值得怀疑。”

  法官在询问夏兴杰时,夏兴杰再次表示“孙一新确实告诉(我)小陶阿姨如何教唆他杀人各种细节”。

  陶某涉案之前是否被掌握?

  公诉机关在举证时,出示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的最后一段提到,在接到夏兴杰举报之前,公安部门并不掌握“银河命案”主犯陶某的犯罪事实。出庭作证的两名民警在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时,也作出与此相同的陈述。不过,同时也承认警方曾经接触过陶某。

  这种说法引起原告律师的异议。他质疑说,6月13日,孙一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面对警方询问时,就已经提到陶某,而且警方已经接触过陶某,这可以证明公安机关早已经掌握陶某的犯罪事实,夏兴杰检举不存在立功。

  主审法官随后也针对此问题询问了出庭作证的雷警官。雷警官说,他们案发时确实接触过陶某,因为陶某与孙一新和李某某都认识,警方作为“访问对象”对其进行接触,并没有发现陶某参与作案的线索。

  民警是否应该回避案件?

  庭审关键证人——承办该案的包河公安分局两名民警先后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先后出现,再次让受害人家属的情绪起了波动。“两件命案,同一组办案民警,并且出现了一个被告人检举另一个被告人的情况,办案民警本应该申请回避,但是他们没有,这本身就是一种程序违法的行为。”原告律师在法庭上多次就此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对此,包河公安分局出庭作证的雷警官承认,这两起案件确实是由他和另外两名同事承办的,这是上级的工作安排,自己不能决定。在夏兴杰检举一事发生后,他也曾向包河公安分局领导进行过汇报,没有申请回避,办案都是按照程序合法进行的。

  是否要第三方介入调查?

  据了解,该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夏兴杰在法庭陈述其检举“银河命案”经过时,很多人都对这一检举表示质疑。随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证据展开认真调查。

  “我对这几组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都表示怀疑,希望能公布调查过程。”原告律师认为,公诉人调查后得到的“夏兴杰检举信”、“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一系列证据,难保公正,应由第三方机构来展开调查,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平公正。

  法院认定重大立功成立

  由于这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所以,法院判决书除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还详细陈述了各方争议焦点的认定。

  庭审时,王少群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认为,夏兴杰有前科,出狱后又持刀捅死王少群,应受到法律严惩。他还认为,夏兴杰是在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迫于压力才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发后,夏兴杰不积极救治王少群,反而驾车逃逸,并将凶器丢弃。而且这段时间以来,夏兴杰一直没有悔过之意,未向被害人家属表示丝毫歉意,也没赔偿一分钱,不能认定为自首。

  判决认为,夏兴杰是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证人张某的证词证实,夏兴杰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对于其持刀捅刺王少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备了自首所必需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基本要件,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对于关键的“夏兴杰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判决书中写道:对于被告人夏兴杰立功情节的认定,法院本着依法审慎的原则,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传两名办案警官到庭作证,最终查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被告人夏兴杰的检举材料,及相关供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雷某、乔某的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根据被告人夏兴杰的检举,查证了犯罪嫌疑人陶某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据此将陶某刑事拘留和逮捕,被告人夏兴杰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判决后被害人亲属晕倒法庭

  当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判处夏兴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王少群家人顿时情绪激愤,哭喊不止。王少群的岳母晕倒在地,被携带氧气包的120医生紧急救治。

  当天,法院做了预案,不仅有120急救车在法院待命,而且夏兴杰也早早被带到法院,法庭里维护秩序的法警接近20位。法警宣布法庭前两排全部空缺,旁听人员一律不允许就座。所有到场媒体只有2分钟对夏兴杰进行拍摄的时间。

  对于可能出现的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最后一刻,王少群的家人还在“抗争”。宣判时,王少群的妻子李莉双手捧着丈夫的遗像,哭着说“好不容易等到这一天,我一定要让王少群来听判决结果”,可是由于她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庭纪律的规定,后在律师及法警的劝说下,她才把遗像交给了王少群的哥哥。王兄将遗像高举过头顶,然后走下审判区,此时,王少群的母亲痛哭起来,“我要我的儿子,我儿子死得冤呢,要严惩凶手”。

  对于判决结果,双方律师均有异议。

  原告的代理律师叶振东称,这个判决结果中,对于刑事部分,被害人妻子李莉向合肥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抗诉的书面申请,而民事部分43.8万余元的赔偿也有问题,“王少群父母赡养费的赔偿判少了,已就此提起上诉”。

  而夏兴杰的辩护律师阮一文对这个判决结果也表示有异议,因为判决书上写的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实际上只是从轻处罚。“只要是学过法律的人,就应该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过重,既然法院认定了夏兴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应该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应判处其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夏兴杰则当庭表示将上诉。两日后,夏兴杰委托律师阮一文提出了书面上诉。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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