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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房款、满心欢喜准备入住时,张先生却从邻居处得知,此房的原住户曾有人跳楼自杀。张先生顿觉“触霉头”,怎么也不愿住此房子。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原被告间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房款及相关费用91098元。日前,徐汇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张某指出,被告林某闷声不响地将出过人命的房子卖给自己,是一种欺骗行为。张说,6月中旬,他与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确认书》,同日又与房屋卖出方林某及房屋置换公司3方共同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 根据约定,该房总价款9.5万元。还约定,在物业权属或户名变更过程中若有障碍,不论是买入方还是卖出方的原因,都可自行恢复原状(即终止履约)。张先生强调,在这前后不断接触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林从未向其提及房屋内曾出过什么事。直到他前往新房打扫卫生时,才从邻居口中获悉,林家女儿不久前曾于该房跳楼自杀身亡。 对此,林辩称,他与原告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应是合法有效的。他表示认同原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但又认为出售的房屋曾有人死亡未必影响其使用价值及交换价值。至于家庭中发生过什么事情,纯属个人隐私,完全无必要告知他人。 住房的这段不快“旧事”,属家庭隐私,还是应事先双方间言明?法院不日将作出判决。本报记者 周姗仪 通讯员 侯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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