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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家林、李家正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1999年8月6日凌晨5时许,住在石林彝族自治县路美邑乡堡子办事处白龙潭村的王云生进入了同村李家林、李 家正所承包的梨园并采摘了两个梨,后被李家两兄弟发现,为此,双方发生吵闹、抓扯。随后,李家两兄弟将王云生带到村长 处,当着村长的面从其衣服口袋里搜出两个梨,王当面向李家两兄弟认了错,村长等人去勘查现场也有采摘梨的痕迹。当日中 午,王云生到堡子卫生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遂到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用去医药费3725.7 3元。 王云生出院后,认为他的伤系李家两兄弟所致,应由他俩承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李家两兄弟告到石林县人民法院, 1999年9月29日,石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王云生称衣服口袋里的两个梨是李家两兄弟摘了放进去的,并打伤 了他,要求李家两兄弟赔偿医疗费等费用5115.73元。然而,李家两兄弟辩称他俩根本没有打过王云生,是王云生在摘 梨后逃跑时自己摔伤的,他们不负任何责任。石林县法院在大量查证后认为王云生摘他人梨子已属实,其黑夜进入他人梨园是 欠妥的,对事件纠纷的引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李家两兄弟也无法证明王云生系自己摔伤,且双方有争吵、抓扯等事, 李家两兄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石林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由李家林、李家正两人赔偿王云生损失4265.73元的 60%,即2559.44元。 李家林、李家正两人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心里很是不服,上诉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1日,市中院就此案 作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双方均无法举出新的证据以支持王云生没偷李家两兄弟的梨子或王云生之伤系自己逃跑时所致,所以 二审确认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故作出了驳回李家林、李家正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张应华(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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