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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助力“SHIAC云书房·航空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法律论坛圆满举办

LCOUNCIL助力“SHIAC云书房·航空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法律论坛圆满举办
2022年07月01日 17:58

  2022年6月25日,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共同主办,上海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共同承办的“SHIAC云书房·航空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在线法律论坛成功举行。本次论坛得到了上海通用航空行业协会、中国民航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和理购(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支持。5000余人在线参加了本次论坛。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惠主持开幕式。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吉大鹏,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郭俊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陈威华,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亚地区副总裁解兴权分别致开幕辞。

  吉大鹏副司长指出,当前民航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诸多因素交织叠加,应对各种风险的任务十分繁重,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了针对困难服务业的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和针对民航业的精准扶困政策,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措施也专门针对民航业提出了帮扶政策。中国航空市场潜力巨大,行业发展仍处于成长期,应当坚定信心,相信民航一定能够尽快战胜眼前的困难。民航业要摆脱困境,需要多方努力形成合力,法学界不能缺位,也不会缺位。本次线上论坛以实际行动为航空产业建言献策,十分可贵。

  郭俊秀会长提到,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亲切关怀支持下,中国民航业一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面积极复工复产,正在走出行业的艰难时刻。本次论坛用法治思维直面航空业发展的挑战,用辩证思维发现民航业发展的机遇,用法治方式解决民航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问题,聚焦航空公司并购重组和地面服务协议的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次论坛得到了多方支持,希望各位同仁继续支持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举办的各类专业会议,为航空法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贡献智慧。

  陈威华主任指出,航空业依然是强吸引力的朝阳产业,航空业并购重组在疫情中并没有止步,各界对航空业依然看好。航空业准入与运营面临着法律挑战,论坛聚焦航空公司合并重组、航空地面服务协议两大热点,正是对当前航空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的积极回应。民航业形势虽困难,但前途是光明的,民航业法律同仁要努力练好内功来应对挑战,用好本次论坛这样的活动平台,提升专业能力,开阔专业眼界,协同各种法律机构和力量,共同妥善解决航空业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助力航空业的稳健发展。

  马屹副会长指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始终高度重视航空领域的争议解决,致力于有效落实与国际航协、中国航协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航空法律领域的桥梁作用。在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国际航协、中国航协、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的指导和各合作单位的支持下,先后举办了2016-2021年六届上海国际航空法律论坛,多次参与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年度会议、国际民航组织世界航空论坛等国际性的会议,连续两年承办了莱顿-赛林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中国区选拔赛,参与了航空法草案研讨,上海航运中心建设等课题,践行并见证了中国航空法律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发展。近年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受理的航空商事争议案件类型涉及航空器制造、技术开发、发动机模型设计制造、航空器技术文件编写、无人机外观设计、地面服务、航材仓储、停机坪租赁交易,涵盖了民用航空运输业、制造业、通用航空产业,形成了一定的行业争议解决的集聚效应,积累了一定的案件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在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指导下,于2020年建立了疫情特殊时期航空争议解决的绿色通道--“仲裁助航”的专项调解仲裁机制,大幅度降低了调解和仲裁的费用。今年4月份,上海以及全国其他地方疫情遭遇“倒春寒”,“2022仲裁助航”专项机制启动。未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将携手航空产业运输业法律服务业的各位同仁,共商应对之策,共建交流平台,共享经验智慧,与航空业共渡难关,为航空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先进的法治理念和坚实的法治保障,提升中国在国际航空法律领域的话语权,进一步推动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解兴权副总裁指出,近两年国际航空运输业面临气候变化和航空减排、疫情导致的边境关闭和旅行限制、俄乌冲突导致大片的空域被关闭、油价飙升等诸多挑战,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会员公司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尽管困难重重,航空运输业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面对挑战的柔韧性。如本次会议标题所言,航空业的发展挑战与机遇并存。国际航空运输是全球化的推动者和受益者,没有航空业规则、标准的统一和协调发展,就不会有现在的航空业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强调国际航空运输标准的重要性的同时,国内标准或者地区实践做法和经验同样重要。中国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不仅可以形成国内标准或者地区最佳实践,也可以通过与国际航协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航协的规则和标准制定。

  开幕致辞环节结束后,论坛第一场研讨围绕“航空公司合并重组及其法律问题”展开,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事业发展部副部长许索晟主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恒礼道同智库主任聂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高峰,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胜军和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委员会市场战略专家郭才森作了分享。

  陈巍律师以“航空公司合并重组相关法律问题--实务角度的不同合并重组路径示例”为题,举例分析了航空公司的合并重组四条主要路径,包括股权收购、资产并购、吸收合并和破产重整/预重整。并为航空公司并购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合并重组路径;二是与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充分沟通,尽可能多的获得支持;三是确保保留标的公司的航权、航线,尽量保留并购标的公司的法人地位;四是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的价值和交易前后的安排,确保估值合理、平稳过渡。

  聂颖主任以“航空公司到重组时候了”为题作了发言。他提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服务企业,除了经济性以外,具有很高的社会责任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监管是比较严格的,监管部门非常关注航空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要防止资本市场把航空公司作为炒作对象。同时,航空公司的运营一定要规范化法治化。当前受疫情的影响,存在部分航空公司运营困难、经营管理出现不到位的现象,建议部分公司在必要时应退出航空市场,避免把航空公司作为“壳资源”来运作。

  高峰仲裁员以“航空公司并购重组的实务考量”为题,首先就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如何关注航空器、飞行员以及航线许可和时刻等民航特殊性问题予以提示,而后提及航空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行业合规问题,最后重点分享了航空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为保留航空公司的核心资产,尤其是运营许可、航线、时刻、网络、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民航主管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并引导可能或已经资不抵债、丧失偿债能力但又有维持价值和经营转好希望的航空公司采取破产重整模式实现新生。

  刘胜军副教授以“持续疫情危机下航空公司合并重组的选择与法律风险”为题,分享了疫情下的民航业行业背景与航空公司并购重组的商业考虑。他提到,航空运输具有公共运输属性,且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国有航空公司与这种公共运输属性具有契合性。并购重组具有不同形态,航空公司并购重组应在合并、股权收购和营业资产出售及其子类型中进行审慎选择,不同并购形态各有优劣,应结合需求和具体交易情景选择。并购重组中涉及一定的外部融资,融资应考虑创新性和相关资本结构变化导致的公司治理问题,最后,尽管行业因为疫情受到冲击非常大,但是航空公司之间的并购重组应考虑相关市场经营者集中可能引发的限制竞争与反垄断问题,并评估可能触发的反垄断申报与审查。

  市场战略专家郭才森做了“航空公司合并重组及法律问题研究”的演讲。他首先分析了欧美航空公司合并重组特点,特别提到欧美大型航空公司目前都是干支结合的。其次,他分析了我国严格的公共航空运输准入环境,受此影响,我国航空公司的合并重组将主要采用控股合并方式,吸收合并将较少。在合并重组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方面,重点介绍了投资民航业的资格、公司治理结构、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股权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交易规则产生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处理建议。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分析了航空器制造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问题,建议取消对航空器制造企业投资公共航空企运输业的限制。

  第二场研讨以“航空地面服务协议及相关争议解决”为题,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志宏主持。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喆,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副总监、法务部部长刘伟,山东航空集团法律事务经理周广东,上海通用航空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周莹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于丹作了分享。

  金喆律师分享了航空地面服务协议的一些关注要点。航空地面服务协议是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地面服务企业(例如机场)之间最常见的一类协议。他首先介绍了目前市场通行的航空地面服务协议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并随后结合自身工作体验,重点分享了航空地面服务协议签署过程中的一些注意要点及容易引起争议的协议条款,给行业内相关客户以启发。

  刘伟副总监代表上海机场集团发言,他认为上海航空地面服务市场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也具备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主要基地航空公司和机场公司参与竞争,有效合作。机场地服公司具体签署和履约地面服务协议的业务显示,地面服务协议在文本规范适用、义务和责任条款设定方面均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外部环境和航空市场波动引发一定的履约风险;为境外部分客户提供服务存在合规风险。相应地,建议相关机构组织对地面服务协议进行细化研究,厘清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在加强标准化的同时,根据业务实践需要,保留更加灵活的协商空间。

  周广东经理就航空地面服务协议签订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三点思考和建议:一是对于目前国内各航空公司与各机场签订的关于国内航班运行的地面服务协议,希望在参照国际航协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本土化”,结合国内民航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转换;二是尽可能的“标准化”,将中国民航局等监管部门对民航运输的新要求、新举措作为地面服务协议的标准化条款纳入并不断更新,避免因协议版本或签订内容的不同而执行标准不一;三是关于服务方对承运方的个别服务和收费标准希望能进一步统一尺度,以便在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更好的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周莹副秘书长经过对会员单位的调研,介绍了通用航空领域地面服务协议的现状。通航地面服务的提供者包含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单个通航运行公司作为接受服务的主体,在地面服务协议的过程协商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包括部分地区协议签署不规范、协议内容无法进行个性化完善、服务内容披露不完整、服务质量与协议约定存在差异、通航特殊保障资源紧张、通航地面保障价格仍居高不下等。个别通航运行公司则存在拖欠服务费用的情况。建议相关机构能够深入研究适用于通用航空的地面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对于服务明细及收费给出指导性标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

  于丹副教授围绕航空物流地面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发言,航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由多个企业组成的一个链条,链条上不仅有运输企业,也有服务于运输的其他企业。传统运输法围绕着运输企业构建,对于物流链条上的其他主体处于什么位置规定不明确。但是实践当中,大量的货运纠纷产生于货方和非运输企业之间。为了保证航空物流活动的整体效率,此类裁判中应把握几个原则,一是保证在航空运输期间内承运人责任规则的排他适用;二是机场地面服务者既可以被认定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也可以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于丹副教授对比海运与空运分析了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制,阐释了多式联运项下运输规则难以统一的局面,并提出应扩大单一承运人的适用范围和边界规范现实中的货物运输形式。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上海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袁发强分别代表主办方为本次论坛作总结致辞。

  王唯骏秘书长对出席论坛作专题分享的专家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她提到本次研讨会正当其时,选题立意高远,内容脚踏实地,并为今后航空法律服务业的交流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式。研讨会得到了航空主管部门的支持,与会专家来自于航空企业界、行业协会、仲裁员、法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覆盖了航空法律服务业的生态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这一专业平台,始终与航空界开展多层次的研究与合作,包括制定航空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动国际标准合同的本土化,以更好地服务航空业的争议解决需求,促进航空争议解决制度的发展。

  袁发强副会长感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一直全面参与航空法研究活动,大力支持航空法教学与人才培养。上海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紧密合作,通过这种持续的、专业性的、专题性的、开放的研讨会模式,共同促进上海地区航空法研究水平的提升。他提出,航空实务届和科研单位要利用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平台,共同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最后,他还希望大家积极提供讨论议题,为下半年的上海国际航空法律论坛和航空法律专题系列论坛建言献策。

  文章来源: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

  (来源:新视线)

责任编辑:于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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