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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消费:警惕!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马上消费:警惕!洗钱活动就在身边
2022年10月18日 15:22

  您看过“洗钱”题材的电影么?故事里反派有不明来源的钱财,这些反派可能是走私军火、贩卖毒品的犯罪组织,也可能是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他们购买、租借他人银行账户,再利用这些账户把非法收入“漂白”,最终以合法收入的形式进入他们的腰包,而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具体洗钱有哪些危害,马上消费带你看看。

  洗钱的危害性

  洗钱活动容易掩盖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洗钱活动往往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二、洗钱有什么后果?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案例1:218名大学生兼职受骗为地下钱庄提供换汇额度涉洗钱

  案件情况

  2017年底,犯罪嫌疑人姚某利用澳门赌场工作人员的身份为赌客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并转账至澳门使用。自2017年3月开始,姚某找到了张某、熊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兼职招聘信息,招徕在校大学生,利用他们每人每年五万美金便利化购汇额度,进行骗购外汇。经警方查实,共涉及218名大学生上当受骗,把自己每年5万美金的外汇换汇额度出售给犯罪嫌疑人。

  经过三个多月的侦办,珠海市公安局在珠海及江西九江等地展开收网行动,将该案主犯姚某、张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成功破获这起骗购外汇案,并打击了相关联的地下钱庄以及上游非法外汇来源渠道。经统计,2017年3月以来,此案涉及骗购外汇的数额达7000余万元港币,而且上述外汇全部用于非法兑换,总涉案金额达港币1.4亿元。此案属国内首宗利用以在校大学生为主的不特定人员拆购骗汇、涉案金额巨大的新型骗购外汇案件。

  案件分析

  很多大学生会认为便利化购汇额度是自己的,不用也浪费,没有意识到出售便利化额度购汇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私自出售外汇额度,一是容易被地下钱庄等不法组织用来跨境转移非法资产,沦为地下钱庄“洗钱”的帮凶;二是会被列入外汇局管控名单,无法享受外汇便利化服务。

  要擦亮眼睛,不要轻信网上兼职信息,切勿落入“低门槛、高收入”的兼职圈套,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拒绝成为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者,防范洗钱风险。

  案例2上饶一大学生为诈骗人员转账“洗钱”被判刑6年

  案件情况

  2019年7月,上饶某学校在校大二学生邓某的朋友王某询问邓某是否愿意提供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其过账,邓某同意并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帮王某接收转账。期间,邓某又找到谢某等人让其组织同学收集更多的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截至2020年4月,邓某提供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陆续为诈骗人员转账“洗钱”,并从中抽取6%-12%左右的佣金。

  法院审判

  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为诈骗人员转账,转账金额为25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为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主动退赔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律小课堂

  这些“跑分”兼职,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的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后果。

  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着边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机信息、银行卡、二维码、各种金融账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别人提现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或替罪羊.

  案例3: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2021年5月1日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通常而言,开展集资活动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书,如果未取得资质而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公开集资的,属于非法集资活动。

  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手段有哪些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来源:新视线)

责任编辑:曹蕊

犯罪外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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