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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举行 聚焦短视频侵权治理热点问题

“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举行 聚焦短视频侵权治理热点问题
2022年11月14日 09:34

  随着短视频侵权《云南虫谷》一案的宣判,短视频平台的侵权问题再次引发行业热议。近几年来,短视频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热门影视综艺作品成为短视频盗版侵权的重灾区。11月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线上举行,对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

  研讨会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等机构和高校的多名专家学者以线上参与的方式,就短视频平台的法律义务、短视频侵权的认定与赔偿等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展开了交流。

  短视频侵权治理刻不容缓

  伴随着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优质影视综进行剪辑、切条、解说、搬运、速看的短视频内容充斥着网络空间,这些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视频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扰乱了视频行业的正常发展秩序。通过将影视综高光片段、精华剧情截取、搬运制成短视频内容,让侵权人几乎零成本获取了内容、谋取了违法利益,也帮助以用户上传为内容来源的短视频平台免费收获了巨大流量,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在内容创作上投入创意、心血及巨大成本的权利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楚认为,短视频平台迅速壮大,得益于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用户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内容变成网络平台的个性推荐。在短视频业态中,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内容的传播方式,短视频侵权内容也随着算法推荐迅速扩散,这也给内容版权带来新的挑战。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也表示,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

  面对短视频的侵权乱象,作为权利人,爱优腾等视频平台不断进行积极维权。例如,爱奇艺诉字节跳动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爱奇艺诉称,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禧攻略》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禧攻略》的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侵权播放量极高。在优酷诉快手短视频侵权《冰糖炖雪梨》案中,剧集开播次日,通过快手APP搜索“冰糖炖雪梨”,即出现大量切条、整条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侵权内容。

  通过权利人的维权,短视频平台上虽然有部分侵权短视频内容被下架删除,但仍有大量盗版侵权视频在不断上传、传播,让权利人和平台之间陷入“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无意义循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受到损害的同时,也增加了维权成本。以近期引发热议的短视频侵权《云南虫谷》案为例,在《云南虫谷》权利人反复进行事先预警、事中投诉、提起诉讼、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况下,大量侵害权利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仍在通过抖音平台进行发布和传播。

  基于权利人普遍维权困难、成本巨大的现实情况,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认为,权利人追究上传者责任非常困难,而短视频平台提供了作品的存储、传播和取得收益等行为,让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也符合激励创作和鼓励作品传播的目的。

  短视频侵权治理的难点在哪?

  在先进的生产及传播技术的推动下,不断迭代的短视频内容创作方式和传播方式,让创作者和短视频平台的获益方式变得愈发简单且多元,但却使权利人维权变得越来越困难。在愈发复杂的传播环境下,短视频平台侵权行为的判定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性等短视频侵权治理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权利人在维权时往往认为短视频平台对侵权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并将其诉至法院。而短视频平台方常以“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不承担内容的审查义务”,以及“已经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过滤、拦截措施并非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抗辩理由。

  面对短视频新业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侵权法律提出的新挑战,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认为,避风港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免责的规则,而是如何取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来固定证据的程序法上规则,而不是实体法上免责的规则。同时,通知的时候,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不能再行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

  事实上,随着技术的发展,很多短视频平台已经不是单一地提供信息网络空间存储服务,还向用户提供算法推荐服务。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库成员王艳芳表示,未经权利人许可,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算法技术违背权利人意愿传播其作品,互联网是流量经济,很难相信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无盈利目的而进行算法开发及运用。根据收益与风险一致的规则,理应对其行为后果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也在现行规则下加大了版权保护的力度。在此前的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判定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在《云南虫谷》侵权案的判决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随着平台经济的高度成熟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现有的规则体系已经无法真正能够实现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保护平衡,因而必须激励平台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管理,加强网络平台版权保护的注意义务,重视版权识别、屏蔽等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

  短视频侵权治理问题要如何化解?

  加强版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短视频领域,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对于侵权行为的震慑力不足,侵权之风一时之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王艳芳认为,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判令其承担的法律风险过大,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将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明确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体现了司法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贯彻并切实提高判赔金额,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侵权案件多、侵权屡禁不止的现状。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表示,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相比于最高法院二审“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1.59亿元的判赔数额,最近商标领域拉菲商标侵权案一审7900万元的判赔额,著作权领域中对高判赔额的共识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甚至在游戏作品领域已经有几千万的赔偿数额,但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在宋健看来,司法定价是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的最终体现和保障,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高判赔额,才能够减少侵权,普遍侵权现象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

  而在司法审判、监管部门的执法行动之外,要想根治短视频侵权乱象、遏制这股不正之风,短视频平台更需要积极主动治理,对侵权行为采取及时有效的制止措施,以防治结合的方式从根本上避免侵权视频的发布和扩散。

  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海君看来,目前平台具有多重身份,不只是单纯的提供服务,还有其他功能。对于短视频平台所应采取的保护版权的必要措施也需要多元角度来理解。为了遏制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制止侵权需要多种手段并用。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过滤、删除、断链等必要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的发生。

  在版权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当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也认为,早期平台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内容审核,但是随着技术发展,算法和推荐等技术让内容审核成为可能。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合理性。同时,对于权利人的强保护是趋势,内容过滤技术和成本是可行的,赋予内容分发平台更高的义务和内容过滤机制已经成为社会事实。

  影视综艺等文艺作品,是诠释时代精神内涵、丰富大众精神生活的重要载体,大量优秀的文艺作品更成为了国家的文化名片。而依赖剪辑、搬运影视综作品的侵权短视频,截取了原本属于权利人的用户和流量,使影视公司、视频平台的投入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更打击了文艺工作者对内容创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不仅寄生于影视综作品的短视频内容会成为无源之水,文艺作品的创作也会因为缺失源动力而出现产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从而影响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甚至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相关部门也在不断采取措施和行动。从去年《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发布,要求短视频节目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到新《著作权法》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再到“剑网 2022”专项行动的推动规范发展与打击惩治并举,对版权保护的力度在持续加大。在促进文化繁荣的目标下,短视频平台也应该从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出发,通过积极主动作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侵权影响的扩大,以更加优良的版权保护环境营造,推动视频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的长期发展。

  (来源:新视线)

责任编辑:孙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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