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讲到了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五大基金制度,以确保保险公司对债务和保单的赔付能力,这期我们来看看还有哪些要求能保障保险公司安全稳健经营?
首先又不得不提到“资本金”,所谓资本金,就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出资人为了成立这家保险公司而投入的初始资金,以及保险公司在后期经营中所持续产生的部分利润累积。
任何商业活动都不是“空手套白狼”,因为企业的经营有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把真金白银作为资本金“压”在这里,监管部门才会同意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否则,一旦出现损失,亏损要靠什么来弥补呢?所以,资本金的最重要意义,就是在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的时候,用来吸收损失。
而要求保险公司的股东预留充足的资本金,也是中国保险业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制度——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那什么是“偿付能力”呢?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定义,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所以,为了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仅仅确保保险公司有正常的经营能力(即准备金的评估准确、预留充分)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求保险公司额外预留一部分资金来吸收损失。
而整个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准备了多少资本金,就最多可以做多少业务”。监管部门会按照一系列复杂的公式,根据一家公司保费规模大小、资产配置、业务结构等因素,计算出一个针对这家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如果这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数额超过了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则会被视为符合规则(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可以继续经营;但如果这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数额比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还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则意味着股东的资本金已经不足。保险公司这时通常做两件事,要么是注资增加资本金,要么是减少业务规模,只有偿付能力充足率再次符合监管的要求,才可以继续经营。
可能这时又有人会问:监管部门是根据什么规则设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呢?
实际上,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动用了全球保险业领先的“偿二代二期制度”,采用复杂的计量方式,对保险公司股东应该预留多少资本金进行了科学的设定。按照监管部门的设定,只要保险公司的股东预留了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金,那么在接下来一年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概率就不会超过0.5%。
因此,我们把“资本金”称为保险公司亏损经营情况下的“第二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准备金”)。也就是说,资本金只要预留充分了,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
(来源:News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