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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融消费者权益,中原消金助力构建和谐金融环境

聚焦金融消费者权益,中原消金助力构建和谐金融环境
2024年03月14日 16:44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中原消金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号召,启动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此举旨在通过广泛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认识。

  2023年3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益。这八大权益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更是确保金融交易安全、公正、透明的重要基石。

  中原消金呼吁广大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了解并把握自身应当享有的八大核心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我们在购买各类金融产品以及接受金融服务时,才能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消费无忧。

  1.知情权:披露信息易懂且准确,严禁第三方冒名销售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2.自主选择权:强制搭售不可为,收费服务应正当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3.公平交易权:公平合理定价,严禁变相收费

  银行保险机构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4.财产安全权:严禁挪用占用资金,资质审核审慎尽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5.依法求偿权:不得拖延理赔,不得无理拒赔

  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6.受教育权:知识普及不可充满营销味,教育宣传应当长效多元化

  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

  7.受尊重权:金融服务便民化,非法催收不可取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8.信息安全权:跟“默认同意”选项说再见,为个人信息安全加固防线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为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有责任确保消费者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并明确有关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对于减少金融争议至关重要。

  在这方面,中原消金不仅在产品推广和服务中注重文字描述的准确性和清晰度,确保客户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产品和服务内容,杜绝任何形式的欺诈、夸大或隐瞒行为;同时,中原消金还在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定价机制,以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利息、费用等关键信息,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不仅体现了中原消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更是推动行业自律、提升服务品质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活动的深入开展,相信将有效增强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来源:News快报)

责任编辑:何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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