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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枉过正格杀令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7:18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白涛王涛

  7月8日,“伦敦爆炸案”发生次日,国际警察局长协会就公布了新的警察行为准则,大大放宽了对警察使用致命武 器的限制,规定“在遇到自杀爆炸嫌犯时可以对其头部开枪”。

  英国自然而然接受了“格杀勿论”这一新准则。而就在新准则实施两周后,便发生了巴西无辜青年梅内泽斯被伦敦警 察误杀的恶性事件。一时间,“格杀勿论”成了英国人不愿谈及的痛处,而这痛处却源于他们无奈的初衷——反恐。人们不禁 发问:这是否为反恐底线?

  衣着长相生疑引发“误杀”

  7月22日,一位名叫梅内泽斯的巴西公民从伦敦南部处于警方监视下的一栋公寓走入附近的斯托克韦尔地铁站,由 于“他的衣着和长相令人生疑”,因而一路上受到警察的跟踪并一度被要求止步,在拒绝听从这一指令后,警察遂朝其头部连 开5枪,梅内泽斯当场毙命。

  次日,警方在一份声明中称,经调查证实,梅内泽斯与爆炸案毫无关联,他在这种情形下丧生是个“悲剧”,这是一 起“令人遗憾的事件”。警方在谈及为什么会盯上梅内泽斯时说,他长着一副“南亚人的面孔”。

  然而在英国,特别是在伦敦,“南亚人的面孔”比比皆是,他们经营着工厂、商店、甚至媒体,有自己的团体和社区 ,是一个数字庞大的群体,而且他们中有很多人是穆斯林。警方瞄准“南亚人面孔”,引起了英国的一些南亚裔组织和穆斯林 团体的不满,他们在指责这种“开枪杀人”政策的同时,担心误杀梅内泽斯事件仅仅是7月21日爆炸事件后警察“滥杀无辜 ”的开端。

  还有一些其他族裔也对“警方的格外关注”表示了忧虑。此外,警方跟踪和射杀梅内泽斯的另一个理由是“他在这个 季节穿着一件厚茄克,里边可能藏有炸弹”。对此安全专家提出质疑说,在夏天穿茄克竟成为警方紧盯的嫌疑人并最终被击毙 ,这实在有些荒唐。

  “格杀勿论”

  是各国警察特权?

  国际警察局长协会成立于1893年,为包括美国在内的80多个国家的警察提供帮助和指导,现有2万名会员。伦 敦地铁恐怖爆炸发生后,该协会随即出台了新的警察行为准则,发出“格杀勿论”令。新准则建议,如果想要阻止恐怖嫌疑人 引爆炸弹,警察应使用致命武器“朝嫌犯头部开枪”。同时,还详细列举了恐怖嫌犯可能表现出的反常举动,如在暖和的天气 里穿着厚重的外套;携带着沉重的行李袋或背包,而背包外表又隐现金属状棱角;衣服或手上有化学药品污渍;看上去很紧张 ,无端出汗,不愿与他人对视等等。此外,企图发动恐怖袭击的嫌疑人还会在“事发地点来回走动”,有时口中还会“喃喃地 嘟囔着什么”。

  新规则明确指出:面对恐怖嫌犯,警察不必等到“万分紧急”的情况出现,只要认为“有必要”并相信嫌犯企图引爆 炸弹,就可使用致命武器,并且可以且最好直接朝着嫌犯的头部开枪,“因为子弹有可能击中并引爆嫌犯携带的爆炸装置,还 可能仅使嫌犯受伤,使其有机会引爆炸弹。还有些新型炸药遇热或碰撞即可爆炸,所以,如果警察一枪不能致嫌犯于死地,很 可能使炸弹爆炸”。

  其实,早在国际警察局长协会发出“格杀令”之前,美国国会警察局局长特伦斯·盖纳就在美国率先采纳了“杀无赦 ”政策。去年,他在培训属下的警察官员时强调,如果遇到不合作的自杀性炸弹袭击者,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杀死他”。盖纳 主张警察面对自杀性炸弹的袭击威胁时首先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如果一个警察局长不为其下属的安全着想,他就不是一个好 的警察局长。”迈阿密市的警察局长约翰·蒂莫尼也认为,如果遇到自杀性炸弹袭击者,“杀死他”是不可避免的惟一选择。

  除美国外,以色列、斯里兰卡和俄罗斯等国家均以反恐为由采取了这种“朝嫌犯脑袋开枪”的做法。据称,盖纳曾向 英国同行“说法”:杀死恐怖嫌犯是唯一的选择。“否则,你怎么控制那些身上可能藏有炸弹的自杀性袭击者呢?”在实施“ 格杀勿论”准则的国家,这种严厉的做法是被接受的,并被看作是制裁那些搞各类恐怖袭击嫌疑犯的最好办法。

  警察“误杀”许多无辜的人

  根据惯例,英国警察在日常巡逻中是不携带武器的,而此次他们却在拥挤的地铁里近距离开枪打死乘客,这给人们造 成了巨大的心理冲击。很多人不能理解政府这样的做法,认为反恐或许应该采用更合适的方式。

  对此,伦敦市长利文斯通毫不隐讳地解释说,面对自杀性爆炸嫌疑人,警方不得不执行这样的政策。伦敦警察总监伊 恩·布莱尔同时指出,在日后继续追捕自杀式炸弹袭击者的过程中,警方对这类嫌疑人仍将“格杀勿论”。

  一位定居伦敦多年的朋友向记者透露,包括伦敦人在内,现在很多人在伦敦没有了安全感。不仅仅因为爆炸案件的接 连发生,更多的是“杀无赦”来得太突然,万一不小心,自己都可能成为“杀无赦”的牺牲品。他还开玩笑地说,现在看到警 察时心里不免有些忐忑,担心自己什么地方“不正常”,从而引起警察的怀疑。

  应当承认,伦敦发生炸弹爆炸事件后,警方在搜捕犯罪嫌疑人、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表现得到了公 众的一致称道。然而,在些许赞同声的背后,不少人指责这种“杀无赦”的行为准则会鼓励一些警察滥用职权,使更多无辜的 人冤死在警察的“误杀”枪口之下。

  例如,1999年2月5日,4名纽约警察将手无寸铁、没有任何刑事记录的22岁西非黑人移民阿马杜·迪亚洛“ 误认”为犯罪嫌疑人而对他连开41枪,致其当场中弹24颗而亡。这也是美国警察滥施暴力的典型案例。另外,巴西青年梅 内泽斯的悲剧也应该引起英国执法部门的深思,“不能为了防止犯罪而实施犯罪”。

  由于爆炸一再发生,警察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一有风吹草动便会引起他们“趋于神经质”般的反应,在这种情况 下出台“格杀令”自然会增加误杀的概率。就此,中国国际关系学院孙博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美国发生“9· 11”恐怖袭击事件和伦敦发生“7·7”地铁连环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后,从民众强烈反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感情层面上讲,对 恐怖分子采取“格杀勿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政策的制定是要符合这个国家的实际国情的。

  首先,英国警察有不持枪的惯例,很多公众见到英警察持枪后大多会有“突然”的感觉,难怪他们会觉得不舒服;其 次,因警察是在怀疑嫌犯,而不是确定嫌犯的前提下实施的“杀无赦”,极有可能引起误杀或错杀无辜。另外,与美国“反恐 格杀勿论令以针对外来的恐怖袭击分子为主”不同的是,英国发生的恐怖袭击是来自英国本土的恐怖嫌犯,这必然导致“格杀 勿论”对英国民众产生的影响和反应与美国人不同。所以,英国政府必须考虑周全,否则,若英国民众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 对于反恐,这一政策更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

  孙博教授认为,“格杀勿论”在某些地区或许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府仍要以本国实际情况而定。“格杀勿论”能否 被公众所接受,关键在于警察如何确定“被格杀人”的身份,如果完全是猜测,那公众接受的声音或许会小很多,甚至可能出 现新的恐慌。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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