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谈“美国没收外国贪官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6 检察日报

  美国“反洗钱”网站近日刊出了一条令人兴奋的消息:“美国国土安全部的移民归化局、联邦调查局和迈阿密美国司法局联手成立了一个神秘的ICE联合调查小组。这个联合小组的任务就是迅速摸清美国境内外国贪官投资金融机构、不动产和商业的具体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将其没收!”美国政府官员非常明确地表示,他们准备将执法的目标扩展到全球在美国有不义之财的贪官。

  美国执法机构拿外国贪官污吏在美国财产开刀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反洗钱”网站负责人因特里奥加称,对外国腐败官员流入美国的财产动真格的是“一大进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泽宪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美国的这一进步性举措符合国际法精神,他对这一“进步”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A打击跨国犯罪是缔约国的义务

  “我想美国的这一举措首先是其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表现。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约所包括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其中包括腐败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和侵占等,该公约要求所有愿意遵守该公约的国家在法律上采取协调措施,以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与腐败行为、打击洗钱等非法活动、简化引渡程序、扩大引渡范围。美国也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有履行打击跨国犯罪的义务。

  “第二,对国际多边双边的反腐司法协助意义重大。进入90年代,全世界形成围剿腐败之势,反腐倡廉国际合作成为流行趋势。美国的这一举措有效地配合了各国反腐斗争的工作。各个国家通过这种共同的努力来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实际上也是平等互利的一种行为。

  “至于是否会对于贪官所在国案件的管辖权的侵害,从某些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来看,缔约国享有普遍管辖权。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缔约国,美国对于在本土上的外国贪官享有管辖权,不会对贪官所在国的管辖权构成侵犯。”

  B美国的做法对自己有两大好处

  “美国向外国贪官开刀,第一,能改善和提高美国的国际形象。以美国佛罗里达州为例,这里是拉美下台领导人和官员们的避难所,是他们不义之财流入的天堂。在迈阿密银行,能讲多国语言的职员随处可见,这主要是由于外国政客和商人将这里当成了稳定投资的天堂。有人估计,经过清洗后进入美国金融机构的外国贪官的财产总额高达20亿美元,这些钱款被‘安放’在美国银行,或用于购买地产、证券和保险,使得美国在很多国家的民众眼中成为各国的贪官污吏的庇护所或是‘洗钱’的天堂,如果对这类犯罪放纵不管,势必会影响美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象;

  “第二,美国对外国贪官动手对保护美国自身的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贪官们到了美国以后,并不会安心做守法公民,从以往的经验看,由于拥有雄厚的财力,他们往往不甘寂寞,一般来说,洗钱犯罪是必不可少的。所谓洗钱,就是把源于犯罪而获得的收益加以处理,掩盖其犯罪来源,使其合法化。由于洗钱过程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商品劳务交易,其资金的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约束,资金的流动毫无规律可循,洗钱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将会形成“保护伞”并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为犯罪分子的下次犯罪提供温床,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全因素,破坏社会稳定。对于洗钱犯罪历来是美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如果国外的贪官到美国后有洗钱的犯罪行为时而美国坐视不管,对他们的金融制度、法律制度来说就会成为一种巨大的威胁。”

  C如何处置被没收资产是关注的焦点

  美国政府打算如何处理没收的巨额资产呢?美国执法机构的官员举例说,比如说尼加拉瓜前总统贪污案,美国政府打算将所没收的资产归还尼加拉瓜。不过,美国当然也不能白干,一定会从所涉案的国家那里获得其他的好处。消息人士透露,美国政府可能会跟涉案国按比例分成没收的贪官不义之财。

  “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问题,是《联合国反腐公约草案》谈判的焦点。经过激烈的辩论,《公约》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被没收的财产,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和本国法律予以处置’。我认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给办案国作适当补偿,或者由办案国跟涉案国按比例分成没收的贪官不义之财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在自己国家查处和本国毫不相干的外国的犯罪行动是需要成本的,同时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如果说完全是一种赔本工作,在协助他国来查处他们的贪污案件的时候就不会有太多的积极性,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办案的效率。

  “应该提出的是,不管按比例分成还是补偿,都不应该是一种营利性的行为。据我了解,国际上很多国家在实践中已经是在这样做了,比如联合国有关条约规定,对于珍贵文物被盗窃走私到国外的情况,缔约国有义务扣押,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这些文物是哪个国家的,应该归还所有国。我们国家通过国际公约或国际司法协助已经追回了很多珍贵文物,但是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根据文物的价值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因此我想从司法协助的可行性、持久性来说,适当的补偿恐怕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不要超过资产来源所在国难以接受的限度。”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