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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与“暂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1:53 东方早报

  6月1日,联合国安理会五常和德国共六国外长在奥地利就伊朗核问题达成共识。据报道,“六国同意如果伊朗终止铀浓缩,它们将暂停通过联合国安理会解决伊核问题;但如果伊朗拒绝参与谈判,六国将推动安理会进一步采取措施。”

  这是六国首次就伊朗核问题达成共识。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对这样的共识高兴得起来。

  同任何其他国家一样,伊朗有不可剥夺的民用核能权利。这种权利,与伊朗是否发展核武器没有关系。即使伊朗发展核武器,它还是拥有发展民用核能的权利。

  伊朗没有充分遵守它在使用民用核能权利应该履行的职责,这是事实。个中原因,可能十分复杂,同伊朗对安全和时局的判断一定有着关系,我们甚至不能排除伊朗确实存有发展核武之心的可能。

  对于伊朗违约,国际社会需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纠正的目的,应该是促使伊朗解释过去违约的原因,并切实保证以后不再重犯,这也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三番五次通过关于伊朗核问题决议的核心内容。在伊朗整改期间,我们可以要求伊朗暂停铀浓缩和核废料处理,但在伊朗改正错误之后,国际社会也就应该恢复伊朗使用民用核能的全部权利,包括铀浓缩。

  因此,因为伊朗存在错误而要求伊朗终止铀浓缩,恐怕不是正确措施。正确的要求,是暂停而不是终止。伊朗可以因为犯错误而被暂停一定的权利,也应该因为纠正了错误而被恢复权利。终止,则不必然包括恢复之义。

  这样说,并不是为伊朗开脱,并不是说伊朗可以不遵守国际协议,更不是说伊朗可以坚持错误而不受惩罚。这里只是强调,错误不是对待错误的办法。在发展核计划的问题上,伊朗过去不充分履行它的国际义务,这是一错;它长期对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过去的行为不愿充分澄清,这是二错;它更不接受对它提出的在澄清事实前暂停铀浓缩的要求,这是三错。但伊朗仍然拥有不可剥夺的民用核能权利,这并非伊朗犯错就不再存在的。那么,现在出现了一个“伊朗必须终止铀浓缩”的共识,这超出了现有的国际法。我们不能否认现有国际法存在不足,因此需要与时俱进,为伊朗量身定作新的国际法,但因此引起的后果难以乐观。

  人们没有忘记2002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441号决议及其后果。虽然这个决议推迟了以武力解决伊拉克问题的期限,但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以武力处理伊拉克问题埋下了法律伏笔,而不是根本拒绝这个可能。当时的伊拉克正在接受国际社会对它进行的武器核查,尽管伊拉克当局没有给予充分合作,但至少在这种检查环境下,伊拉克不可能对外界形成什么威胁。以《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只要还存在和平解决伊拉克问题的希望,就不应该选择使用武力。

  但是1441号决议没有从《宪章》的高度处理好这个问题,所以只要伊拉克当局没有“充分、及时、全面、不设阻拦地”与国际社会合作,就构成“失去最后一个和平机会”,因此在理论上就将导向采取非和平手段解决,这就是1441号决议的逻辑陷阱,其实质是在制定决议时没有充分依照《联合国宪章》。

  6月1日的“共识”,具有类似的风险。对于伊朗从事铀浓缩,只能“暂停”而非“终止”。对于不怎么符合国际法的这般共识,其逻辑后果便是迫使伊朗更为强硬地拒绝损害它主权的要求。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共识”就将把六国绑在一起,促使联合国安理会对伊朗采取“进一步”措施,恐怕到那时,现在的共识就会难以维持。

  更为惊奇的是,美国总统表示只要中俄同意安理会对伊朗采取制裁,美国就愿意参加国际社会和伊朗的直接谈判。美国是否与伊朗谈判,是美国的事,不知为何要扯上中俄?由于美国目前没有对伊朗动武的政治可能,美国不同伊朗直接谈判,受损失的是它自己。与此同时,保持美伊之间的政治僵局,未必对中国有害,中国有什么必要去参与“终止”伊朗铀浓缩的共识,有什么必要去承诺制裁伊朗?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沈丁立 任大刚 刘景 徐德芳 单雪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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