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法专家解读萨达姆案:判决依照伊拉克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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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0:4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上海报道 本报记者 陈欢 张凤安 国家公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王秀梅教授解读萨达姆案:罪名参考国际法,判决依照伊拉克法律
经历了一年多的审判后,11月5日,伊拉克特别法庭以“反人类罪”判决前总统萨达姆绞刑。 自二战以来,这是首个国家元首被判处极刑。这一判决立刻在全世界引起轰动。 伊拉克国内一些人将这一审判称为“纽伦堡审判的再现”,即胜者对败者的复仇。 有法学专家认为,依照伊拉克法律判处死刑是不对的。当初成立的是特别法庭,如果适用国内法律,就直接成立国家法庭了。既然特别法庭依照的是国际法的标准,就不能用死刑。 欧盟表示,应该谴责萨达姆政权犯下的系统的、持续的、严重的罪行,但是反对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处以死刑,所以,呼吁不执行。 而伊朗的外交部发言人则说,应该处以死刑,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两伊战争时萨达姆犯下的罪行。 伊拉克法庭为何判处萨达姆反人类罪?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萨达姆上诉是否还有翻案的机会?这一判决对美国、对伊拉克、对国际社会意味着什么? 11月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公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王秀梅教授。 反人类罪是国际法的罪名 《21世纪》:什么是反人类罪? 王秀梅:反人类罪也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是一种能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 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在该文件中,反人类罪与破坏和平罪及战争罪一起被确定为战争罪的三大罪行。)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上,就适用了反人类罪的罪名。比如东条英机,就是以反人类罪被判处死刑的。 《21世纪》:这次对萨达姆的判决是依据什么法律、什么程序做出的? 王秀梅:伊拉克战争后,美国帮助伊拉克成立临时政府,临时政府成立了一个管制委员会,根据管制委员会的决议,成立了一个伊拉克特别法庭,由这个特别法庭对萨达姆进行审判。 尽管特别法庭地点建在伊拉克,但是特别法庭并不是完全按照伊拉克国内法建立的,也不是完全按照国际法建立的。这个法庭有自己独立的规约,即《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是伊拉克临时政府和管制委员会邀请的法律专家制定的,此外特别法庭还有自己的程序、证据规则等。 按照特别法庭的规约,特别法庭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独立于任何国家之外,也独立于伊拉克临时政府和管制委员会之外。 规约中还提出会邀请有国际法庭审判经验的法官加入到特别法庭的法官系列,因为这是他们第一次审理危害人类罪。但实际上,特别法庭现有审判法官是5个,上诉法官是9个;这些法官没有一个是外聘的,全部是伊拉克国内的法官。 特别法庭的规约还明确:法庭建立的宗旨是符合伊拉克的法律,同时又不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审理案件中遇到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时候,完全依照伊拉克法律;但在伊拉克法律中没有规定,是空白的情况下,则按照国际法。 特别法庭最终以危害人类罪这一国际法的罪名判决萨达姆死刑。伊拉克的国内法律中并没有危害人类罪这个罪名。而依照国际法的规定,萨达姆对杜贾尔村143人什叶派平民的屠杀,这个行为构成了反人类罪;判决是按照反人类罪定罪。 与皮诺·切特和米洛舍维奇不同 《21世纪》:这样完全由本国的法官组成法庭,又遵循国内法的原则的特别法庭对一国元首进行审判,符合国际司法惯例吗? 王秀梅:二战以后可以比照的例子是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这两个法庭分别是1993年和1994年,由联合国根据国际法律建立的,其法官来自多个联合国的成员国。 伊拉克特别法庭则不是这样,它不是根据联合国的决议成立的,法律适用也比较特别,它是国内法有规定的时候,就按照国内法,国内法出现空白的时候,就依照国际公约。 《21世纪》:作为一国元首或前任元首被追究国际刑事法律责任的,在国际上的先例是前智利总统皮诺·切特和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你能就此进行一下对比吗? 王秀梅:这三个案子其实是不同的,没有可比性。尤其是皮诺·切特,他没有接受过审判。(按:皮诺·切特当时是到英国治病被捕,由于其被控在智利执政期间犯下反人类的罪行,其中有些受害者是西班牙人,所以西班牙就要求英国对其引渡,后来法国也提出了要求。英国地方法院主要就是否应予以引渡而进行庭审;米洛舍维奇是在1999年5月被提起诉讼的,2002年2月海牙战争罪行法庭开始审理。由于对他的审理是在国际法庭,所以完全适用国际刑事法规则。但审理长达5年,米氏在今年3月死亡,其时法庭尚未对其宣判。) 30天内被绞死? 《21世纪》:萨达姆犯下的罪行远远不止在杜贾尔村屠杀平民这一项,2005年特别法庭对萨达姆提起的指控是7项,其中包括危害人类,杀害宗教人士啊,镇压库尔德人和什叶派的起义,入侵科威特等等,为什么现在最后判决出来只有在杜贾尔村屠杀平民反人类罪一项? 王秀梅:现在判决书尚未公布,是有很多罪名,其中主要的一项是反人类罪,还是只有一项反人类罪,目前还不好说。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是只有这一项。我推测因为罪名的认定需要很长时间,仅仅反人类罪一项,就足以对他构成死刑,所以只认定了这一项。而按照伊拉克的法律,死刑的执行就是绞刑。 《21世纪》:国际法中,是没有死刑的,为何萨达姆会被判决死刑? 王秀梅:伊拉克国内法律没有反人类罪,因此,认定这个罪名是参考国际法的;但国际法规定里却又没有死刑这一项。所以,判决死刑是依照伊拉克国内法律。 《21世纪》:你预计上诉后的情况会怎样? 王秀梅:根据伊拉克国内的法律规定,死刑是自动上诉。但死刑上诉审理期限没有限制,如果上诉后,维持原判,那在30天内就被执行绞刑了。 相关专题:萨达姆被判绞刑 | |||||||||